畜产品安全承诺书
为了加强养殖场的生产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我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1. 认真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生产,依法经营。
2. 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各类养殖档案。
3. 严格按照处方、说明书对动物用药;绝不过量、超剂量甚至滥用抗生素等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兽药,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不合格的饲料。
4. 不在动物饮用水、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严禁添加的任何物质。
5. 生产、饲养、销售健康的猪牛羊等动物;动物休药期间,不向屠宰经营户出售。
6. 不使用“地沟油”和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剩余食物喂养畜禽。
7. 积极主动地配合、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畜禽出栏前必须提前三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名):
xx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养殖户)
(适用于畜禽养殖场(户))
承诺人(单位):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做到依法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入畜禽严格执行调入前备案(跨省调运种畜禽和乳用动物事先审批)、调入后严格执行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
三、绝不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等国家违禁添加物及其他禁用的兽药和饲料产品;严格遵守兽药停药期规定;绝不销售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含药残以及病害的畜禽及其产品。
四、树立健康养殖理念,建立相关养殖制度,认真落实畜禽防疫检疫各项措施,并做好病死、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做好各项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报告。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配合政府和兽医站等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为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表率。
承诺人: (签名或盖章)
x x 畜 牧 兽 医 站 2015年 月 日
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承诺人(单位):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我(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购畜禽严格执行调入前备案(跨省调运种畜禽和乳用动物事先审批)、调入后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
三、绝不使用“瘦肉精、蛋白精”等国家违禁添加物及其它禁用的兽药和饲料产品;严格遵守兽药停药期规定;绝不销售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含药残以及病害的畜禽及其产品。
四、树立健康养殖理念,认真落实畜禽防检疫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报告。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为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表率。
长宁县畜牧兽医局
承诺人: (签名或盖章)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畜产品经纪人质量安全承诺书189
为保证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供应,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社会稳定,本着对社会、对人民、对行业、对企业及经济人负责的态度,我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自身的安全责任意识。
二、认真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主动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消费者及社会的监督。
三、保证不介绍经营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发现有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立即上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四、保证不经营含有“瘦肉精”及其它违禁化学物质的畜禽及其产品。
五、保证诚信经营,绝不弄虚作假。
如果经济人介绍经营的生猪及其产品因质量安全问题导致被通报、扣压或销毁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一律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荣县畜禽养殖场(户)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四川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方案》要求,我特向社会作出如下承诺:
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可信的兽医、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兽药、抗菌素药物等,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人用药品,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或直接饲喂动物。
4、保证在饲养过程中随时无条件接受农牧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药物残留检测、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标的动物及其产品。
5、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存乡镇畜牧兽医站,一份交农牧业局质监股,一份由承诺企业留存。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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