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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制度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车辆维修管理,节约车辆费用,根据<萍乡市工商局财务体制改革方案>和<萍乡市工商局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三、凡有车辆的科(室、局、事业单位),驾驶员要经常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
四、各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品牌、购买年限及往年修理费情况实行年度包干(不含车辆保险、养路费),超额经费不补,节余部分5%予以奖励,5%即留转下年度使用。包干维修费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检验车的维修费单列,修理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并从严把握。
五、车辆报修程序:
1、凡机关各单位的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不管金额大小必须由本科(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清单;由办公室根据提出的项目及实际情况开具<车辆派修单>,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分管领导签署维修保养等意见;报jú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
2、驾驶员持<车辆派修单>到定点的修理厂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修理完毕,车主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进行核对,查验是否更换配件,必要时,还应将调换的配件交办公室核对。并在所用材料、工时费等验车单上签字确认。
六、在城外执行公务或异地出差的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修车的,经随车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电话向市局主要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汽修厂维修服务承诺书格式
本厂热情为用户服务,承诺做到以下各点,请广大顾客监督执行.
1. 二级维护车辆24小时以内竣工出厂,大修车辆一星期内出厂.
2. 维修车辆使用配件不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副品充正品.
3. 合理收费.
4. 车辆竣工出厂后质量保证期为:
小修:
一级维护:
二级维护:
大修:
厂
2015年 月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防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事故的发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本企业承诺做好如下安全工作:
第一条 企业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条 建立健全了与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网络,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在营业场所明示。
第三条 对所有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做好台帐记录。对新进员工,先培训教育,后上岗。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 配备与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均符合有关规定。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和维修派专人负责。
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了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附近。定期对举升设备、校正设备、烤漆房等易发生生产事故的设施设备、电气线路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做好检修记录。
第六条 落实专人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自查自纠,主要负责人每月到作业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第七条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等已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八条 建立健全了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维修前、维修中、修竣后的质量检验规定。对汽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检验合格后,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第九条 按许可证核定的许可项目承修机动车辆,不超范围经营。不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擅自改装机动车。对维修配件实行入库检验制度,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凡涉及汽车安全部件的维修,均加强检验或检测。
第十条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上报。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 期:
车辆维修服务承诺书0801151
我方作为单位车辆维修定点单位,在定点维修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 维修质量担保承诺
1、所采用的零部件、零配件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
2、本公司品牌的新车,整车质量保证期为2年或者6万公里。
3、更换的零配件(不含易损件),质量保证期为1年或者2万公里。
4、更换的易损零配件,质量保证期为6个月或者10000公里。易损件指滤清器、外观件、灯泡、控制开关按钮或旋钮、门拉手、制动片、离合器、橡胶件(雨刮片质量保证期为1个月或者1000公里)、轮胎、玻璃。
5、执行交通部2015年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峻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6、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计算。
二、维修费用优惠承诺
1、应及时提供2015年—2011年度漳州市直、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中标报价表,供送修单位查询。
2、自觉遵守价格优惠和质量保修期承诺,维修工时优惠,中标品牌车不高于2015年—2011年度漳州市直、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
点维修采购中标价 80 %;非中标品牌车不高于本公司报价标准的 80 %。
3、维修时,重在修理,以节省支出,确需更换零配件时,使用合格产品或正品。维修零配件的材料费中标品牌车不高于2015年—2011年度漳州市直、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采购中标价 90 %;非中标品牌车不高于本公司报价标准的 90 %。
三、服务承诺
1、实行公开、透明、合理的价格制度,绝不虚报项目配件,使用正厂配件。
2、提供快速专业保养服务,对预约车辆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安排上工位维修,为完工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吸尘服务。
3、主动保养提醒、免费代办年检、保险代理等一条龙服务。
4、提供24小时外出援助服务,漳州市区(龙文区、芗城区)范围内免收施救费及拖车费,应客户要求提供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
5、每季度提供一次免费的检测服务和相关养护。
6、建立车辆详细的维修档案,提供日常免费保养和技术咨询服务,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的状况。
本承诺书自我方签定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有效。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车辆维修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省交通厅、省运管局和市安委会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精神,落实您单位的车辆统一管理与维修,创造一个良好的行车安全理念,确保一切车辆统一管理与维修,创造一修良好的行车原则,汽修厂向您承诺如下:
一、材料质量:原材料的采购,根据该车的实际发生和损坏情况,修理方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报修计划交给送修方,出送修方车辆主管部门审批决定由任一方购买。如送修方自购,该车出现任何材料质量问题,所在返修的工时及材料费由修理方承担。对配件的质量好与坏,由双方认可后,方可装车,在配件的价格上(如有修理方购买同类虚作假,以假弄真,送修方可拒绝付款或终止合作伙伴。
二、修理质量:对所送修的车辆,根据送修方的要求,决定所维修的项目、接车时间或在维修过程中增加的其它项目。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并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车方指定的维修事项。凡在我厂进行大修、总成修理的车辆。在客户使用过程中出现维修问题根据质量承诺书的各项条款或车辆质量保修卡中所注明的保修时间修理部位,由我厂免费维修调试。
三、质量跟踪服务:及时听取客户对维修质量、服务态度的反馈意见,定期跟踪服务,进一步善各提高我厂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反急馈意见,定期跟踪服务。
四、“三检”制度:认真落实“三检”制度,对维修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许出厂,详见车辆进修过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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