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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安全生产承诺书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座落在福州市仓山区洋洽半道村福建福日电子配件有限公司内1#厂房一座,共三层面积为6086.96平方米及2#厂房(一半)面积为269.33平方米租给乙方作为生产及办公使用,并于2011年 月 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为了加强出租厂房的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审查乙方工商营业执照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相关证照资质。
(三)定期、不定期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制止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督促乙方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乙方如拒不整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督促乙方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抓好安全基础工作。
(六)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乙方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服从甲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协调,配合甲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法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四)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场地)的用途,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严禁在承租区域内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定期监测生产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治理达标。
(七)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工种需要和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八)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订并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使用特种设备需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十)厂房、场所的装修和设备安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凡涉及国家规定需审查验收方可使用的设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许可,不得将场所擅自转租(转包)。
(十二)不得在所承租厂房内设置员工宿舍。
(十三)作业场所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并按规定设置照明和疏散标志,不得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十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违法制造、安装、改造和使用特种设备。
(十五)负责在承租区域配置相应规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换,确保承租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严禁私自动用、挪用消防设施,不得私自改变消防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十六) 严禁在承租区域内动用明火(包括焚烧废纸等可燃物)。确因经营需要,必须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报甲方审核。经甲方批准同意,并在指定地点、时间内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准动火。
(十七)生产废料等固废物应按规定定期清理,暂存期间应按甲方指定地点存放,不得随意堆放。
(十八)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甲方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违约责任
(一)乙方履行了相关义务而由于甲方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甲方履行了相关义务而由于乙方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报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份。本协议与双方于2011年 月 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时效相同。前述《厂房租赁合同书》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签订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出租厂房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协议书
甲方自愿将位于 内的面积为 平方米的厂房租给乙方作为生产及办公使用,并于 年 月 日 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为了加强出租厂房的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厂房、场所租赁出租方安全生产承诺书
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作为出租方,不断加强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认真做好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一、出租方对涉租赁的厂房、场所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承租方对所租赁部分的现场负安全生产责任。
同一厂区、场所范围内有多家承租方的,出租方应当对多个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同一协调管理,并明确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人员。
二、租赁厂房、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需要改变其生产使用性质的,出租方必须按规定向建设、消防等部门申办相关的审核和验收手续。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厂房、场所的生产使用性质。
出租的厂房、场所(包括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出租方应书面告知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的安全状况和防火要求;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厂房、场所安全的文件、图纸和安全监测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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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租方应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查验承租方的营业执照、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及拟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不得将生产经营性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五、出租方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该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租赁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二)厂房、场所地址、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特种设备状况。
(三)承租方所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和从业人员数量。
(四)租赁双方各自承担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五)租赁双方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六)租赁期限。
(七)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出租方应按规定向园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同时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园区安监部门。
六、出租方需对厂房、场所进行维修改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承租人,并监督落实各项
安全防范措施。
七、出租方应定期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承租方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安全生产责任区、明确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管理归口部门,细化分解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
八、出租方应要求承租方配合进行定期厂房建筑安全状况检查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厂区、场所内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九、出租方对安全生产监管、消防、质监等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者督促承租方进行整改。
十、出租方发现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及时要求承租方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消防部门、质量技监部门报告。
应禁止承租方出现以下行为:
(一)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安排在同一建筑物内。
(二)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使用国家和园区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危险物品;违法制造、安装、改造特种设备,违法使用特种设备。
(四)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租赁厂房和场所用于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出租方需监督承租方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以及相关标准。
十二、出租方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租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十三、出租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租赁厂房、场所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四、出租方在接到承租方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治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园区安监部门报告。
我公司自愿作出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租赁的厂房、场所发生事故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公司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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