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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保密责任承诺书
测绘成果资料属国家涉密资料,受国家法律保护。为加强对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杜绝泄密、失密事件的发生,增强保密意识和保密工作的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规的精神,保障测绘成果资料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学校的发展服务,特对使用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测绘成果资料保密责任书。
⒈使用方对测绘资料承担保密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指定专人保管,严格本项目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严禁在不涉密的计算机上使用;
⒉对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在许可使用范围内使用,使用完毕,及时到提供方办理归还手续;
⒊使用方和保管人因人事变动等原因,需更换保管人员时,新、老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⒋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提供方、使用方各执一份。
附表:
重庆测绘院保密工作责任书
为了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国家和院各级保密资料失、泄密事故发生,促进我院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院实际制定本保密工作责任书。院各处室、各生产单位均须与院签订本责任书。
1、 各处室、各生产单位主要领导为本部门保密工作主要责任人。当生产单位同时承担多个测区任务时,主要责任人应委托专人负责该测区保密工作。主要责任人应正确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树立高度的保密责任意识,以身作则,带头做好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2、 各处室、各生产单位主要责任人或委托人要定期组织本部门或本测区职工认真学习上级制定的保密法规及条例,学习院制定的《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科技档案归档办法》等相关规定,提高员工保密意识。资料室管理人员须熟悉《资料室岗位责任制》和《资料室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
3、 各处室、各生产单位加强测绘成果的安全管理,对控制成果、航测遥感影像、纸介图件、资料文档、数据光盘以及各种过程资料必须明确使用人员范围,非相关人员禁止使用。测绘成果的交接程序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4、 各处室、各生产单位必须做好高等级三角点、水准点、gps点的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泄露各等级测量控制点的资料。
5、 各处室、各生产单位要加强计算机及网络的安全管理,凡是涉密的电子资料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并承担该资料的保密责任,涉密电子资料在存储、拷贝、发送、使用过程中必须防止非相关人员获得。涉密电子资料使用完后必须按相关程序进行销毁。
附则:
1、 院对各部门、各生产单位保密责任人的保密工作业绩进行年度考核;
2、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院一份,责任单位一份;
3、 本责任书自签章之日起实施。责任人有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
主管单位: 签订单位:
保密委员会: 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基础测绘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基础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基础测绘成果。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基础测绘成果。
四、用户若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并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方可使用与批准用途有关的测绘成果,还应承担督促、监督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的责任。第三方为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应用开发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
五、基础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用户单位被撤销时应当将基础测绘成果进行登记、造册移交自治区测绘档案资料馆。使用方被合并时,应当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六、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七、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八、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领取的所有基础测绘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九、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主管部门、用户存档备查。
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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