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证承诺书

时间:2022-11-23 18:29:24 承诺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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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证承诺书

一、当事人需知

不公证承诺书

1、声明(承诺)书是指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公开表示自愿承担某种义务的书面意思表示。

2、声明(承诺)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承诺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声明(承诺)行为的真实性的活动。声明(承诺)书公证,公证机构只证明声明(承诺)人的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性,而不是意思表示的内容的真实性。公证机构对声明(承诺)书的内容一般不做调查,其法律责任由声明(承诺)人自己负责。

3、声明(承诺)书的法律特征:(1)发表声明(承诺)书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2、是单方法律行为;3、必须是本人为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4、声明(承诺)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声明(承诺)内容应当是声明(承诺)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有受胁迫、欺骗等情况请告知公证员。声明(承诺)人应当如实陈述本人的真实身份、真实目的及相关法律事项。

5、声明(承诺)的法律后果:声明(承诺)如果具有承担义务的结果,一经作出,不能单方反悔。

二、常见声明(承诺)书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一)售房时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承诺书公证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当房产证上有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名字,该房欲出售时,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发表承诺,以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办理该项公证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未成年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的,需出具该死者的死亡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及生存一方的未再婚证明或再婚证明;

(2)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3)含有未成年人名字的房产证、土地证;

(4)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护照译名声明书公证

持有外国护照的当事人在国内买房时需使用中文名,当事人通过发表声明的方式,声明自己在国内使用的中文名。办理该项公证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当事人的护照,如果以前声明时所提供的护照已过期,凭新护照重新发表声明时需提供以前的老护照(可提供复印件);

(2)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证处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切实提高为民服务水平,长岛县公证处现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公证执业服务社会,发挥公证证明、沟通、监督服务职能作用,为公证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2、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办理公证事项。遵守法律,坚守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热情接待当事人,免费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4、工作中对待当事人做到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热情接待、有问必答、有难必帮。

5、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我处可根据当事人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和现场公证;

6、在双休、节假日内,只要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我处均为其及时办理;

7、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合理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的现象;

8、严格保守当事人秘密,任何人(法定人员除外)未经允许,不准查阅公证案卷;

9、认真接受当事人的批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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