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限超载承诺书
为有效降低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对公路桥梁的损害,降低因车辆超限超载形成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切实规范货运市场秩序,本单位坚决拥护县委、县政府开展全面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决定,积极配合县治超办和相关单位组织的治超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承诺:
1、拒绝为非法拼装、改装和已达报废标准的货运车辆配装货物;
2、不为货运车辆配装超过国家法律限定标准和核载质量的货物,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矿、场);
3、在为货运车辆装载易抛洒类货物时,督促其做好密闭、覆盖等措施。
特此承诺。
承诺企业:(章)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住建局:治理货车超载超限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12.12”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整治货车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货车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严禁货车超载、超限、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货车安全性能的检验和驾驶人的教育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二、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简称“货运源头单位”)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载、超限车辆;
(二)不得为无号牌、无行驶证等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不得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不得为超载、超限、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三、货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拼装货运车辆,不得强令驾驶人超载、超限运输。
四、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行驶证、驾驶证,不得驾驶超载、超限、非法改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严禁无牌、套牌、遮挡、污损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经营者和驾驶人要自觉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凡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承诺单位(人)(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法人代表或车主(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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