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保护知识产权承诺书
我单位作为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京交会”)参展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如下承诺:
一、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二、对展会上使用的展品、展板、展台、宣传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在参加京交会展览和交易等活动中,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本单位展会活动中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内容的,参展时携带相关权利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四、在展会期间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遵守《京交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的规定,配合京交会知识产权办公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进行的执法、调解、询问、勘验、取证等行为,不进行恶意投诉。
对认定的涉嫌侵权的展品、展板、展台、宣传资料等,按照京交会知识产权办公室要求进行遮盖、撤展。
五、违反本承诺,接受主办方的处理。
承诺方代表人:
承诺方(盖章):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知识产权转让承诺函范本
导语: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各类承诺书,欢迎阅读: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下称“北京奥组委”):
本机构/人(下称“承诺人”)在充分知晓并自愿接受奖牌设计征集活动征集书的要求(下称“征集书”)及其全部附件的前提下,向北京奥组委作出如下承诺:
第一条 承诺人保证对其因参加北京xx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奥运会”)奖牌设计征集活动(下称“征集活动”)而提交至北京奥组委的应征方案,是在没有其他人协助的情况下由承诺人独立完成的。承诺人对该应征方案拥有充分、完全、排他的著作权。承诺人保证在全球范围内未曾并无权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对应征方案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开发。
第二条 承诺人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即一次性、不可撤销地、排他的将其对应征方案所拥有的著作权,及其对应征方案一切图象的或立体的表现物的全部权利,在世界范围法律许可的方式和途径下,全部转让给北京奥组委(含合法继承人,下同)。
第三条 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将放弃其对应征方案著作权中所有的精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在北京奥组委要求承诺人或北京奥组委自行指定的第三方对应征方案进行修改时,承诺人无权干涉上述修改或因此向北京奥组委或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并根据北京奥组委的要求配合相关的修改工作。
第四条 承诺人同意,如应征方案最终被选定为奖牌设计方案,北京奥组委有权采取任何方式对其进行再制作或再创作,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等。
第五条 承诺人(或原创作者)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印刷或电子等任何形式,就该方案的全部或部分(不论是否包含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或其它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发表。承诺人承诺,未经北京奥组委事先书面批准,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利用此次参赛事宜或应征方案本身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市场开发或宣传活动等。
第六条 承诺人同意,考虑到征集活动的性质,北京奥组委不必支付与作品相关的权利转让金或者与作品的商业利用相关的任何版税。承诺人不会要求分享应征方案的商业利用所带来的利润。
第七条 承诺人承诺,北京奥组委有权自行决定对最终被选定为奖牌设计方案,进行任何形式的一切使用、开发、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而不受承诺人、原创作者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干涉或限制。上述活动可针对任何载体(包括在目前认知领域下不可知的载体)进行,也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电子形式的任何方式。承诺人无权要求因此享有任何特殊权利或分享北京奥组委因进行上述行为所获得的任何权益。
知识产权承诺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 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
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 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尝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 其他单位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 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权。
(七)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入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等。
第三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包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 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于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中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 审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 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 规划处理与企业有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五) 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本企业在技术开发部(或者法务部)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分管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的副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中主要职责是:
(一) 草拭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有管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企业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负责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利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 在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知识产权平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企业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九条 知识产权查新。查索制度。
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 本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 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 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 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 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 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司备案。
第十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科技的科研独立开发、
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及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 个人知识产权活动。企业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新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企业予以尊重。
(二) 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企业,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企业:
1、 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 为本企业分配制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 主要利本企业的资金、设备、材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 来本企业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企业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外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 离开本企业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企业分配的任务有相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企业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业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一) 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课题(包括本企业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 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 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 企业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 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 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示出企业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 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 员工在进入本企业工作时,须签订《遵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企业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不限于客户订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 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 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 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 企业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 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分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 企业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持有单位要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企业知识产权,或造成本企业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企业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本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或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软件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促进本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企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诚信守法经营保护知识产权承诺书
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规范不良经营行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良好风气,做一名诚信守法的合格经营者,我承诺做到:
一、认真学习《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照执行;
二、知悉销售商标侵权商品、销售“三无”产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不执行退换货制度、销售违法违规违禁物品、无照经营等典型违法行为,及违反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三、开业前主动办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再正式经营,并将营业执照悬挂于店堂醒目位置;
四、严把进货关,不购进不销售来源不明、明显低于市场价、无厂名厂址、包装粗糙、质量低劣、有损人体健康、有损儿童身心发展等情况的商品;
五、销售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保证与商标权所有人签订商品销售授权书,从正规合法渠道以正常价格进货,坚决抵制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行为;
六、在经营过程中不对商品进行夸大功效、掩盖事实等虚假宣传,在向消费者推销过程中告知商品真实情况、真实用途及真实功能,如有商品缺陷如实告知消费者;
七、认真对待消费投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退换货制度;
八、认真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管理方的各项检查,主动接受各种相关培训教育,认真履行经营者义务,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承诺人:
知识产权承诺书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及知识产权归属承诺
本学位论文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本学位论文研究所获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河北医科大学所有。河北医科大学有权对本学位论文进行交流、公开和使用。凡发表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相关的论文,第一署名为单位河北医科大学,试验材料、原始数据、申报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均归河北医科大学所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研究生签名: 导师签章: 二级学院领导盖章:
年 月 日
河北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等内容外,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对此进行了审定。本论文由本人独立撰写,文责自负。
研究生签名: 导师签章: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承诺书
关于在清华大学所从事科研工作的知识产权的承诺书 本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清华大学从事科研工作,完全了解清华大学关于所从事科研工作的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即:
1. 在校期间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作出的科研成果,尤其是其中的应用研究成果、开发研究成果,这些成果的成果权归清华大学所有或持有,任何个人(包括科研成果的完成人员)无权擅自作出生产、使用、销售、转让、转移、赠与、扩散等处理,如有上述行为则视为侵权。
2. 离校后三年内,所作出的与在校期间承担的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成果,仍为清华大学的成果。
3. 已离校的成果完成人员未经清华大学同意不得将其在校期间的成果另行发表论文、申报科技项目、申请专利,并必须承担技术保密义务。
4. 离校人员本人或其所到单位拟使用离校人员在校期间单独完成及参加完成的清华大学成果,应按实际情况,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清华大学签定相应正式合同,保护各方应得的权益,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本人保证遵守上述规定。若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 诺 人: 日 期:
【保护知识产权承诺书】相关文章:
探讨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11-24
保护知识产权合同10-16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12-28
知识产权保护合同10-12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11-24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模板09-21
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协议01-10
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模板08-10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09-08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