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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作为出租方,不断加强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认真做好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一、出租方对涉租赁的厂房、场所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承租方对所租赁部分的现场负安全生产责任。
同一厂区、场所范围内有多家承租方的,出租方应当对多个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同一协调管理,并明确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人员。
二、租赁厂房、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需要改变其生产使用性质的,出租方必须按规定向建设、消防等部门申办相关的审核和验收手续。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厂房、场所的生产使用性质。
出租的厂房、场所(包括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出租方应书面告知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的安全状况和防火要求;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厂房、场所安全的文件、图纸和安全监测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出租方应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查验承租方的营业执照、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及拟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不得将生产经营性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五、出租方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该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租赁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二)厂房、场所地址、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特种设备状况。
(三)承租方所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和从业人员数量。
(四)租赁双方各自承担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五)租赁双方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六)租赁期限。
(七)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出租方应按规定向园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同时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园区安监部门。
六、出租方需对厂房、场所进行维修改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承租人,并监督落实各项
安全防范措施。
七、出租方应定期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承租方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安全生产责任区、明确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管理归口部门,细化分解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
八、出租方应要求承租方配合进行定期厂房建筑安全状况检查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厂区、场所内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九、出租方对安全生产监管、消防、质监等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者督促承租方进行整改。
十、出租方发现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及时要求承租方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消防部门、质量技监部门报告。
应禁止承租方出现以下行为:
(一)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安排在同一建筑物内。
(二)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使用国家和园区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危险物品;违法制造、安装、改造特种设备,违法使用特种设备。
(四)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租赁厂房和场所用于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出租方需监督承租方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以及相关标准。
十二、出租方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租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十三、出租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租赁厂房、场所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四、出租方在接到承租方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治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园区安监部门报告。
我公司自愿作出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租赁的厂房、场所发生事故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公司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塔吊租赁安全生产协议书
年 月 日
承租单位: (以下称甲方)
出租单位: (以下称乙方)
根据 工程需要,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 年 月 日起,甲方租用乙方的 型塔吊,为明确责任,便于管理,确保安全,利于生产,制定本安全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执行国家和 市有关起重机吊装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乙方必须保障塔吊的完好和安全,按照塔吊生产厂家的技术文件支立、使用、维修、拆除。
三、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设计方案,负责塔基塔吊基础的制作,经双方验收合格签字后可进行塔吊安装,塔吊安装完毕后,经公司验收合格方准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甲方应负责塔吊基础的检查、维护。如因基础造成塔吊倾翻出轨等事故由甲方负责;如因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造成事故,由乙方负责。
四、处于塔臂回转范围的高压线或其它架空线(缆),人员和车辆通道、建筑物等需要保护时,甲方负责搭设防护棚、隔离栅栏。并设立红旗及红灯示警。
五、塔吊需要顶升、拆除作业时,甲方负责现场协调,保证现场作业范围内没有人员停留、通行。
六、塔吊与结构锚固时,甲方按要求提供锚固定位置,搭设锚固操作平台和通道,保证锚固作业人员的安全通行和操作。锚固拆除前,甲方保证操作平台和通道经常处于安全状态。甲方不得随意改动锚固点。
七、同一施工现场或相邻施工现场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时,甲方根据需要负责协调各塔吊之间的工作时间、回转范围、吊装地点、停机方向、高差等事宜,确保塔吊不发生相碰。
八、塔吊司机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十不吊”规定。
九、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配电箱由甲方负责管理,甲方不得在为乙方提供的配电箱内接其它设备,并不得在塔吊作业中切断电源。
十、塔吊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吊具、索具、信号工、摘挂钩人员的安全由甲方负责。
十一、乙方司机应参加甲方的安全教育并认真听讲和执行。
十二、在安装、拆装或运转过程中,凡因塔吊本身的缺陷、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灵、司机违章操作等造成的事故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三、凡因司机不遵守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擅自将塔吊交给无证人员操作所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甲、乙双方单位的领导均无权指派无操作证人员上岗,如因领导强行指派无证人员操作所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谁指派谁承担全部责任。
十五、塔吊司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十六、上级在检查中发现对司机违章操作或因塔吊本身的缺陷等进行处理时,所罚款项或责任匀由乙方承担。
十七、乙方应保证塔吊在使用中不影响甲方的安全达标活动。
十八、吊装作业中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均应试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十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二十、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塔吊退场后终止。
二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 市有关规定的均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地方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补充。
租赁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进一步搞好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出租厂房和场所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的要求,本租赁双方单位作出如下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安全管理职责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则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一、出租单位安全管理承诺
1、出租的厂房、场所(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2、书面告知承租单位有关厂房、场所安全状况及防火要求。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对安全生产监管、消防、质量技监等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承租单位进行整改。
5、发现承租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即要求承租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监、消防、质监等部门报告。
6、租赁合同生效后的15 日内,将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租赁厂房、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承租单位安全管理承诺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统一协调、管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消防、正确使用特种设备的日常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承诺。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各类电器和机械设备应符合安全规 1
定;常压锅炉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校验,严禁超温超压及违规使用,不得擅自对系统进行改动。
4、承租厂房、场所的,不得破坏建筑结构;未经出租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厂房、场所。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及时、如实报告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租赁双方单位共同履行的安全管理承诺
1、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2、租赁双方不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租赁双方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验收)合格后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复审。电器线路架设符合《低压用户电器装置规程》的规定。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所属出租单位、承租单位各执一份。
出租单位: 承租单位: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甲方(承租方):富蕴分局
乙方(承包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甲乙双方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创造安全舒适的生活和经营环境,甲乙双方自愿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1、甲方将 承租给乙方,自主经营。
2、甲方在乙方承包期内定期对乙方承包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其中包括经营品种、消防安全等。
3、甲方对经营场所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对乙方提出整改。如乙方不执行,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经营场所。 4、甲方应将与乙方生产经营有关的安全生产文件精神传达到乙方,由乙方进行自查整改。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承包期间作为一级经营法人,应根据安全、消防部门等的工作安排,并承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安
全生产事故全部责任和义务。
2、乙方在承包期内应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检查。
3、乙方自备安全生产器材。如灭火器、安全通道标志、应急灯等设施。
4、乙方在承包期间应严格按《安全生产法》规定进行合法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储备、使用国家规定的危险品。
5、乙方在增大用电设施或改变经营初衷有义务向甲方申报。
6、乙方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三、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共同遵守。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补充协议。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承租方):
乙方(承包方):
2015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省、市)(区、县) ,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2.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双方协商该房屋月租金为 元;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 经双方协商乙方负责交纳租赁期间因居住及营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5.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乙方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恢复原状。;有权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6.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若甲方在此期间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7.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8.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
9.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10.合同实施时,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验收时双方须共同参与,并签字确认。
11房屋租赁期间.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或其他原因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12.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5)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6)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8)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滞纳金。
13.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其中,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14.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房产证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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