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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承诺书
为了切实保障全县农业生产安全,自我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促进我县种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作为种子生产经营者,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和认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及适宜种植区域不在本地的品种。新引进品种将坚持试验、示范、推广的原则。盲目经营推广种子,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不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不合格种子。严把种子进货关,订立种子质量合同协议,保存种子(批)封样。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将做到先行赔偿。
三、不经营未取得许可的转基因品种和未获得品种权人授权的品种。
四、不经营标签不规范的种子。认真核对标签标注的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主要性状描述等事项。
五、不生产经营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
六、不违法进行广告宣传。不发布虚假种子广告,不欺骗和误导购买者。
七、按规定及时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进货索取票据,销售开具票据。建好进、销、存台帐资料,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及质量检测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八、调运或邮寄入(出)县(市)的种子办理调运检疫。
农作物种子经营承诺书
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确保广大农民用上“放心种”,本公司现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种子使用者郑重承诺:
一、不经营未经审定或超种植范围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二、不经营标签不规范的包装种子,不经营散装种子;
三、不经营假、劣种子;
四、按规定制作种子经营档案;
五、不做违法种子广告宣传;
六、不侵权销售国家保护的品种;
七、不经营未依法取得许可的转基因品种;
八、积极配合搞好种子管理。
种子生产承诺书
为维护知识产权的正常秩序,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和广大农民的利益,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我公司特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种子生产。
二.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或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品种不生产。
三.亲本不合格的种子不生产。
四.未经品种权人授权的品种不生产(自己开发的品种出具相关证明)。
五.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生产许可证的转基因品种不生产。
六.生产种子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规程》操作,做到安全隔离,去雄去杂及时、干净、彻底,去雄结束砍除父本,确保种子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七.建立规范的田间生产档案,保存期至少三年。
八.按照《祖国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申办相关产地检疫证及调运检疫手续。
九.确保制种农户的产值收益,保证制种农户不上访。
十.在收购期间,不抢购其他种子生产企业的种子。
十一.种子生产中,不以他人或非本企业(单位)的名誉等不诚信行为进行宣传。
本单位(人)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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