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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董事 承诺书
本人作为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上市公司”)之董事,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已经如实披露了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其控股子公司房地产相关违法违规情况、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事项。
3、本承诺书出具之日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用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发行人将及时、如实地披露相关信息。
4、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承诺书》的签章页)
全体董事:
陈代华 樊军 储昭武 梁伟明 张财广
胡俞越 柴强 徐经长 陈行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
本人 (正楷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六、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八、本人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人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前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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