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水泥砂浆承诺书
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 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管理楼边坡及放养区边坡安全防护工程 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按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的用料计划,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项目墙体砌筑开始后5天内,监理单位将主动向质量监督员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
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改变原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划,不使用预拌砂浆,而改用袋装水泥的;
(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
(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
(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
(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
(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承 诺 人: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一
份。
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
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 工程中,根据《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依法使用预拌砂浆,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依法使用预拌砂浆
1.在项目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按此编制工程概预算;
2.依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向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
4.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二、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确认无误。申请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承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1.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2.现场搅拌砂浆,按实际搅拌量每立方米罚款400元;
3.向未经备案的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按实际购买量每立方米罚款200元;
4.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使用预拌砂浆,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措施,以及30000元罚款。
谨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人):
建设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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