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

银行业承诺书

时间:2021-06-19 12:59:41 承诺书 我要投稿

银行业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精神,认真开展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我们作出如下承诺:

银行业承诺书

牢记八荣八耻,践行职业操守;

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培育合规文化,确保依法经营;

倡导公平竞争,抵制不当交易;

注重稳健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增进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

坚持廉洁从业,严惩违规行为;

构建长效机制,防治商业贿赂。

襄阳辖内银行业机构“两加强两遏制”活动公开承诺

为推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强化内控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的合规经营意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工商银行襄阳分行特向社会做出如下承诺,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一、严禁在信贷业务中以任何名义谋取个人私利,向客户吃、拿、卡、要。

二、严禁在信贷业务中以内部公关名义索要客户财、物或要求客户到上级机关宴请相关人员。

三、严禁向有融资需求的客户推荐民间融资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民间融资牵线搭桥。

四、严禁在办理融资业务中暗示、引导、唆使、配合客户伪造资料、文件,虚构交易背景,提供虚假信息。

五、严禁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人为误导销售或强行售卖银行产品。

六、严禁向客户提出购买产品额外优惠。

七、严禁违规对外提供客户信息。严禁违规与客户发生账户资金往来。

八、认真落实“七不准”、“四有一公开”要求。

举报电话:0710—3595588

监督举报邮箱:#url#

中国工商银行襄阳分行行长:张辉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个人处罚信息授权查询使用承诺书

xx银行:

本人承诺向贵行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可信,充分知悉违反承诺将带来的相应后果,同意授权贵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有关监管机构查询本人是否受到过处罚以及有关处罚的具体情况。

承诺人姓名:

年 月 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辽宁省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服务承诺书

为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提升我省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行业优质服务品牌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辽宁省银行业协会携全体银行业机构会员单位对广大银行业消费者郑重承诺:

一、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合约。

(一)向银行业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自律约定。

(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消费者获得相应质量的服务。

(三)不以格式合同条款、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对消费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如实披露信息,杜绝消费误导。

(一)自觉遵循“卖者有责”的原则,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保消费者提前知晓并理解相关产品、服务的风险。

(二)不向消费者提供误导性信息,或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承诺或保证。

(三)广告或宣传资料真实、准确、通俗易懂。

三、服务明码标价,收费合理公开。

(一)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格。

(二)产品、服务明码标价,公示有关服务项目、内容和价格标准。

四、规范操作流程,服务便捷安全。

(一)完善业务处理流程,规范从业人员业务操作行为,及时办理每一笔业务。

(二)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合法的交易凭证或服务单据。

(三)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完备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针对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五)关注老年客户、残障人士等特殊消费群体,充分满足不同层次客户需求。

五、提高保密觉悟,保护客户信息。

(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和安全”的管理原则,建立科学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

(二)严格保密客户信息,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不对外提供与客户信息相关的任何资料。

(三)加强从业人员教育,防止信息泄露或滥用,尊重消费者隐私。

六、咨询渠道畅通,投诉处理及时。

(一)公示电话或网上银行操作流程,方便消费者咨询、投诉。

(二)公示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提高投诉处理满意度。

七、践行社会责任,普及金融知识。

(一)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普及金融知识。

(二)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讲解业务和产品,揭示风险,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通过多种途径向不同消费类型的消费者介绍银行业务与理财产品的基础知识、产品特点、投资风险与收益形式等内容。

(四)采取适当方式,及时提醒消费者防范诈骗、盗抢等犯罪侵害,保障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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