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防疫责任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工作文件精神要求,完善养殖场污染治理措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达标,做到养殖场零污染、安全生产。现就养猪场环境保护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养殖场按照环保有关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使粪便等做到无害化处理,保证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做到“污水不外排、沼液不外泄”的治理要求。
二、在养殖场经营期间,因污染水体、污染空气、传播病菌,土地积累重金属、危害农田生环境严重影响土壤质量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本养殖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因养殖场所造成的环境不达标而被关停或迁址所产生的后果由本养殖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养殖场安全承诺书
根据《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养殖场规范化生产,我场向社会做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学习《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违禁药品等,使用正规厂家饲料。
三、绝不藏匿瘦肉精。
四、严格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动物防疫,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五、对不明死因的畜禽,向当地防检部门报告,并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六、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的各类检查工作。
请广大群众对以上各项承诺进行监督
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养殖场盖章:
年 月 日
动物养殖场质量安全承诺书2
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社会稳定,本着对社会、对人民、对行业、对自身负责的态度,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自身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二、认真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购畜禽严格执行调入前备案(跨省调动种畜禽和乳用动物审批表)、调入后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 四、保证在养殖环节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 等违禁药物,坚持自检制度,对出栏活畜按2%比例实施批批抽检。
五、保证对病死畜禽采取不出售、不抛弃、不转运,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畜禽养殖场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防控动物疫病能力,切实保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本畜禽养殖场特向社会和畜牧行政监管部门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等预防工作。
四、及时、真实、完整地建立养殖档案,包括养殖情况记录表、动物销售记录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出库登记表、兽药进出库情况登记表、疫苗进出库情况登记表、疾病诊治、兽药使用记录表、养殖场消毒和消毒药使用情况登记表、免疫情况记录、废弃奶处理记录、贮奶设备和挤奶设备清洗消毒记录等,各项台账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
五、在出售、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前,主动向动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出售、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不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或者尚在休药期间的动物及产品。
六、需要跨区引进种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的,先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引进种用动物、精-液、胚胎、种蛋等,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七、建立规范的粪污无害化设施,粪污废水经过发酵或沼气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出售或使用。
八、一旦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法定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九、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将染疫及病死畜禽全部按照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做焚烧或化制销毁。
十、不购买、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化学物质。不向无生产资质,无经营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畜禽投入品。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疾病治疗。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立即向县畜牧局等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按照有关安全使用兽药的'规定正确使用兽药,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记录;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物休药期的规定。
十二、在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我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单位、监督机关各一份。
承诺单位:
法人代表:
地 址:
电 话:
监督机关: 光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法人代表: 朱继银
监督责任人:
监督责任人联系电话:
地 址: 东城畜牧局
电 话: 0376-8858338
隆兴镇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承诺书
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场(小区)自愿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做出如下承诺:
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代码。
二、做到“四个健全”
1. 健全动物防疫组织,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
2.健全引入动物报告、动物疫病报告、病死动物生物安全处理、出售(调运)动物申报检疫和动物
防疫消毒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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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健全动物防疫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 健全养殖档案及动物防疫活动记录,内容规范详实。 引入动物入场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饲养动物出现死亡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出售或调运动物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和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内容,做保证引入动物在混群前隔离一个潜伏期以上; 保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动物防疫消毒工作; 保证对病死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规程实施生物安全处理。
三、做到“四个报告”
四、做到“四个确保” 好免疫和驱虫工作,佩带畜禽标识;
五、履行省外引入动物报批报验制度,按规定引入动物。
六、聘请有资格的人员实施动物疫病的诊疗,按规定开展诊疗活动。
七、聘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人员从事饲养、防疫、诊疗等活动。
八、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备案管理制度,完善各种记录,严格落实动物标识、免疫档案、养殖档案管
理制度,建立疫病可追溯体系,对所有记录均保存两年以上。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资料;接受当地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的监测、检测。
九、对存在的缺陷问题自愿接受监督部门公开曝光。
十、履行国家其他防疫有关规定。
十一、如未兑现上述承诺,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处理处罚。
养殖场(养殖小区)(签章)
承诺人:
二0一二年 月 日
领 条
今领到隆兴镇农业服务中心疫苗:猪瘟 头份,猪w 头份,仔猪副伤寒 头份、
头份,保证按照规定剂量和方法及时进行免疫。
此据
领取人: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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