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

饲料质量安全承诺书

时间:2021-06-18 11:09:46 承诺书 我要投稿

饲料质量安全承诺书

1、郑州德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德锦饲料,自觉遵守《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不生产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饲料,保证在产品中无“瘦肉精”、“蛋白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愿为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饲料质量安全承诺书

2、认真做好售后服务,产品若发现质量问题,立即召回,并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严格执行生产记录、产品留样制度、化验制度、安全卫生、质量保证、年度备案等相关管理制度,原料管理、生产过程管理、成品管理应符合规章规定的要求。

郑州德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孟惺晁

2011年10月

饲料质量安全承诺书

饲料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是企业和行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事关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健康发展,事关畜产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作为饲料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饲料安全,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和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本着对社会、对人民、对行业、对企业自身负责的态度,本企业对饲料质量安全工作向全社会庄严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饲料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并落实饲料质量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行业自律,自觉接受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生产全程控制,严把原料进厂关和产品出厂关,绝不生产、销售不安全、不合格产品,绝不使用不合格饲料原料及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

三、不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饲料产品。

四、不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进行再加工或添加任何物质。

五、认真做好购销台账记录,确保追根溯源工作。

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带头维护行业秩序,积极响应并踊跃参与饲料质量安全等重大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禁行为。

七、科学合理利用饲料原料,大力开发安全性能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的.新工艺、新产品。

八、重申本企业是饲料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履行法定义务,把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作为企业的首要任务,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承诺单位:

为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1、按照国家规定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置条件和要求,配备能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有关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企业的生产条件。

2、自觉办理各类证照,按照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记录保存3年以上。

3、所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绝不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超范围、超剂量添加使用药物性添加剂。

4、绝不生产、经营、使用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停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发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其他违禁物质。

5、进货时认真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绝不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6、生产和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厂时,按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7、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强化行业自律,坚决维护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强买强卖,不搞价格垄断,不发布虚假广告信息,不侵犯他人的商标和专利,不哄抬新产品价格和恶意压价倾销。

8、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兽药产品、饲料产品和违禁产品及时组织自我清查,积极配合日常检查工作,主动出示相关票证和购销台账。

9、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监管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盖章或手印)

二o一二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监管部门、承诺单位各执一份。监督电话:

畜禽养殖场(户)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1

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崇信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特向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以下承诺:

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可信的兽药、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兽药抗菌素药物,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不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所列药物品种;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人用药品;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证在饲养过程中随时无条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开展的药物残留检测工作,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5、随时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作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理处罚决定,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6、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畜牧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畜主保管并张贴

饲料经营企业(户)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作为承诺当事人,本企业(人)已经知晓国务院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饲料行业的特点,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过程中,作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国家发布的关于饲料安全、卫生、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 本企业(人)经营饲料产品和原料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经营的产品标签符合《饲料标签》标准。

三、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饲料经营的条件:1、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2、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 不经营下列产品:农业部明令禁止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剂;假冒、伪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和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无《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产品;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五、 接受和配合饲料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 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企业、兽医站各留一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一份)

企业(盖章): 地址:

承诺人(签字): 电话: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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