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承诺书
饲料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是企业和行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事关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健康发展,事关畜产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作为饲料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饲料安全,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和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本着对社会、对人民、对行业、对企业自身负责的态度,本企业对饲料质量安全工作向全社会庄严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饲料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并落实饲料质量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行业自律,自觉接受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生产全程控制,严把原料进厂关和产品出厂关,绝不生产、销售不安全、不合格产品,绝不使用不合格饲料原料及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
三、不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饲料产品。
四、不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进行再加工或添加任何物质。
五、认真做好购销台账记录,确保追根溯源工作。
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带头维护行业秩序,积极响应并踊跃参与饲料质量安全等重大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禁行为。
七、科学合理利用饲料原料,大力开发安全性能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的新工艺、新产品。
八、重申本企业是饲料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履行法定义务,把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作为企业的首要任务,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饲料经营企业(户)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作为承诺当事人,本企业(人)已经知晓国务院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饲料行业的特点,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过程中,作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国家发布的关于饲料安全、卫生、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 本企业(人)经营饲料产品和原料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经营的产品标签符合《饲料标签》标准。
三、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饲料经营的条件:1、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2、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 不经营下列产品:农业部明令禁止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剂;假冒、伪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和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无《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产品;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五、 接受和配合饲料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 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企业、兽医站各留一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一份)
企业(盖章): 地址:
承诺人(签字): 电话:
2015年 月 日
饲料兽药质量保证承诺书
一、兽药饲料经营企业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宣传学习带头向养殖企业宣传兽药饲料法规知识和安全使用知识。
二、认真按照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做好经营兽药产品的gmp证号、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包装标签、产品合格检测报告、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的审查,保障所经营兽药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要求。做好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审查合格证、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及相应标识的审查,为用户提供安全、符合使用规定的饲料产品。
三、不经营假、劣兽药,人用药品及违禁药物。绝不经销“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物质;不经销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产品;不经销假劣饲料,消除饲料不安全隐患。发现有使用、经销“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物质和假劣兽药、饲料的行为,及时向兽药饲料主管、监督部门举报。
四、积极加强兽药gsp经营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经营,不超范围经营。
五、建立兽药饲料经营进货、销售记录台帐,记录完整、真实,为溯源制度的实施打好基础。
六、讲诚信,守承诺,做到质量承诺公开上墙,自觉接受兽药饲料管理部门的质量抽检、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承诺单位: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监督单位:
监督电话:
兽药饲料经营企业承诺书
为了加强兽药饲料管理,保证兽药饲料质量,有效预防或治疗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本企业向社会公开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按照国家制定、公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执行;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逐步完善兽药经营规范(gsp)。
二、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饲料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张贴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生产经营兽药饲料的质量;
四、建立兽药饲料进出库(厂)管理制度,并有兽药饲料及其原料的采购、入库、验收、生产、检验、出库、销售记录;各项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五、保证不生产经营假、劣兽药饲料;不经营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物及其化合物;不经营强制免疫所需的兽用生物制品;不拆零、分装、配制兽药产品并销售;不销售没有注明产地的兽用中药材;不擅自采购并销售人用药品,不擅自采购和销售定点供应的安钠咖、麻黄碱、阿托品等精神类药品。不采购、销售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不非法使用非饲料添加剂和滥用饲料添加剂;不采购、销售无“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号”的进口兽药;不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六、认真配合畜牧局做好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登记备案,建立兽药饲料供应商的资质及其供应的兽药产品质量的档案。进购前认真审核供应商的资质,相关证明文件,留存建档。
七、在市场上发现假劣兽药饲料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药以及质量可疑的兽药饲料时,及时向畜牧局举报。
八、积极配合畜牧局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畜牧局组织的培训。如发生违反有关法律、制度违背承诺的行为,本企业将自愿接受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承诺人(签字): 地址:
企 业(盖章): 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邮编: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畜牧局、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各执一份。
饲料兽药经营、使用承诺书
作为承诺当事人,本企业已经知晓国务院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饲料行业的特点,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过程中,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发布的关于饲料安全、卫生、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企业经营饲料产品和原料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经营的产品标签符合《饲料标签》标准。
三、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饲料经营的条件:
1、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2、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四、不经营下列产品:
农业部明令禁止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 假冒、伪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无《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产品;
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五、接受和配合饲料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 地址:
企 业(盖章): 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邮编: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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