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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登记承诺书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和集团公司、省公司、市公司下发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要求和“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等各项文件的要求,我承诺将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规定关于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要求,履行渠道管理责任,承诺做好实名登记各项工作,确保在所管理自有直销渠道、电子渠道、自有实体营业厅和签约代理商渠道做好客户实名登记、“黑卡”防范治理等各项工作;确保在新老客户办理装移机、过户等服务过程中,对于新增用户100%做到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严格执行“查验客户本人实名证件复印证件加盖方章客户在受理单上签字确认安全保存,及时返单”受理流程要求,做好业务工单收集、稽核、上解及考核工作,定期进行实名制检查并上报检查结果;确保配合做好公司安排的各项实名制核查工作,做好社会舆情协调和用户的各项咨询服务工作,树立中国电信良好的企业形象。
承诺人:
承诺单位:
日期:2015年 月 日
实名制承诺书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4号)(下称《决定》和两个《规定》)相关要求, 营业厅(点)(以下简称我厅)承诺于9月1日起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具体承诺如下:
1、我厅在办理开户、过户等入网业务或未登记资料信息、登记资料信息不准确的用户至我厅办理开户、过户等业务时,须要求用户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查验用户提供身份信息,并如实登记用户资料;针对委托他人代办情况,须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查验用户和受托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并如实登记用户和受托人资料。
2、我厅复印用户有效证件的,将在复印件上注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复印目的和日期。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3、我厅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登记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将严格保密,不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4、若因我厅违反实名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导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消费者诉讼、用户投诉或者因我厅对用户信息管理不善导致用户利益受损等,我厅将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和客户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同时,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及第三方有权对我厅实名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我厅违规行为,我厅将按500元/例,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5、若因我厅违反实名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外部暗访发现、被行业监管部门通报或下发处罚通知、被媒体曝光等。按上条赔偿损失,且我厅按金额不低于5000元,不低于监管部门罚款额的50%,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6、我厅不能及时赔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发市分公司损失或不能及时支付违约金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有权在我厅交纳的信用保证金中扣除;信用保证金不够赔付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有权从我厅的代办业务佣金中扣除。我厅违反实名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两次及以上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有权解除同我厅签署的合作经营协议。
营业厅法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移动客户新入网实名承诺书
本人已知晓《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并承诺办理新入网号码 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件真实有效。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国移动湖北公司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公开承诺书
尊敬的中国移动湖北客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为规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简称“实名制”)信息登记活动,中国移动湖北公司自2015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电话用户实名制登记工作,特将实名制工作流程、用户信息收集使用方式、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公开承诺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自有营业网点,及与本公司(含下级分公司)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的授权代理网点、业务合作伙伴。
二、实名入网总体要求
用户在本公司各类营业网点(含实体营业厅、网上营业厅、授权代理网点等)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开户、过户等入网手续,在与本公司签订协议或者本公司确认提供服务时,用户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原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委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须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并提供用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尚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需在本公司确认对其提供服务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三、实名登记工作流程
(一) 有效证件范围
个人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护照。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用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单位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单位办理登记的,除出示以上证件之一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
(二) 实名登记工作流程
用户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需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本公司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提供双方的真实身份信息。
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本公司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三) 实名信息的查验方式
用户需出示有效证件实物,禁止仅凭口头提供的身份信息办理入网。
本公司业务服务人员必须对用户及其提供的证件进行人、证一致性查验和证件信息的形式查验,并如实登记信息。
当用户不按实名登记要求出示有效证件时(如拒绝提供证件、提供无效证件或非本人证件等),严禁向用户出售号卡。
(四) 实名信息异常情况的处理
用户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本公司营业网点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用户(包括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造假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信息安全保护
1.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本公司对用户的个人资料和通信信息严格保密,履行保护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本公司提供协助和配合,本公司将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本公司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为提升服务质量,本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等方式,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用户可以通过营业厅、网站等实体和电子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3.本公司能够直接接触到用户资料的部门或单位,其关键岗位的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保密责任协议,因业务经营需要进行的任何批量数据的查询、导出等处理均从技术上按“金库模式”(单人无法完成)进行多重审核后方可进行。
4.本公司对用户的姓名、证件、地址、银行账号等核心信息,从技术上采用模糊化展现策略,未通过身份校验的情况或权限不足的业务服务人员(代理商),将仅看到部分信息,如姓名为“*明”,证件为“**************2458”等。
5.所有本公司的业务合作伙伴,均签订信息安全保密协议,接受本公司的监督管理,严格保密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6日
实名登记承诺书(各渠道区县局)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 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5 号) ,和集团公司、省公司、 市公司下发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要求和“黑卡” 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等各项文件的要求,我承诺将认真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规定关于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 记的要求, 履行渠道管理责任, 承诺做好实名登记各项工作, 确保在所管理自有直
销渠道、电子渠道、自有实体营业厅和 签约代理商渠道做好客户实名登记、 “黑卡”防范治理等各项 工作;确保在新老客户办理装移机、过户等服务过程中,对 于新增用户 100%做到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严格执行“查验客 户本人实名证件 ? 复印证件加盖方章 ? 客户在受理单上签 字确认?安全保存,及时返单”受理流程要求,做好业务工单 收集、稽核、上解及考核工作,定期进行实名制检查并上报 检查结果;确保配合做好公司安排的各项实名制核查工作, 做好社会舆情协调和用户的各项咨询服务工作,树立中国电 信良好的企业形象。
承诺人: 承诺单位: 日期:20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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