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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承诺书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4号)(下称《决定》和两个《规定》)相关要求, 营业厅(点)(以下简称我厅)承诺于9月1日起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具体承诺如下:
1、我厅在办理开户、过户等入网业务或未登记资料信息、登记资料信息不准确的用户至我厅办理开户、过户等业务时,须要求用户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查验用户提供身份信息,并如实登记用户资料;针对委托他人代办情况,须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查验用户和受托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并如实登记用户和受托人资料。
2、我厅复印用户有效证件的,将在复印件上注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复印目的和日期。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3、我厅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登记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将严格保密,不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4、若因我厅违反实名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导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消费者诉讼、用户投诉或者因我厅对用户信息管理不善导致用户利益受损等,我厅将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和客户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同时,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及第三方有权对我厅实名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我厅违规行为,我厅将按500元/例,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5、若因我厅违反实名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外部暗访发现、被行业监管部门通报或下发处罚通知、被媒体曝光等。按上条赔偿损失,且我厅按金额不低于5000元,不低于监管部门罚款额的50%,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6、我厅不能及时赔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发市分公司损失或不能及时支付违约金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有权在我厅交纳的信用保证金中扣除;信用保证金不够赔付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有权从我厅的代办业务佣金中扣除。我厅违反实名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两次及以上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有权解除同我厅签署的合作经营协议。
营业厅法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电信社会渠道实名制规范承诺书
根据工信和信息化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2015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为规范社会渠道所涉及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简称“实名制”)信息登记活动,特提出如下要点。
一、 本规范适用于针对全国范围内与中国电信各级公司签订电信业务代理协议、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电信从事各项电信业务销售和服务的各级代理商、合作伙伴(统称“代理商”)。
二、 用户(除特别说明外,指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办理以下任一项业务(统称“入网业务”)时,代理商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规范要求等级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一)固定电话(含宽带,以下同)装机、移机、过户;
(二)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以下同)开户、过户业务;
三、 实名制审查工作要求
3.1个人用户自行办理入网业务时,代理商应当要求用户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2单位用户由本单位员工作为经办人办理入网业务时,代理商应当要求用户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营业执照;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单位用户办理入网业务的,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
3.3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业务的,除用户的有效证件外,代理商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示委托的有效证件(受托人应为个人,其身份证件应遵守第3.1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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