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务工作承诺书
为认真履行职能,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执行力和服务水平,树立新时期基层干部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马场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接受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
一、公开服务的办理事项
1、承担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民族宗教、老龄、残疾人、劳动和社会保障;
2、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依法开展村(居)自治活动;
3、殡葬改革。
4、农村及城镇救济救助。
5、农村低保和城镇低保办理及发放。
二、承诺措施
1、工作人员一律实行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每一位服务对象。
2、实行工作首问责任制。凡首先接到村(居)、企业和群众的来电、来信、来方的同志,首问负责到底,能解答的即刻解答,能办的事迅速办理,不刁难、不推诿,便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的,立即协调解决,如果一次协调未位到的,负责做好有关工作,约定回复;如果需要交接办理的,做到交接清楚,明确责任;凡不能办到的事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落实,使前面办事的服务对象满意而归。
3、实行岗位责任制。上班时间保证有人在岗,不因主办人员在不岗而影响工作。确因特殊情况无人在岗,在显著位置设置告示,并明确告知办理时间,以方便前来办事的干部和群众。
4、实行即时办结制。
三、违诺责任
凡接到反映和举报,违反上述承诺以及服务态度不好的,经查实,情节轻微的,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给予待岗;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离岗、待岗处理,同时追究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单位实行监督。
举报电话:0853—4297227
湖口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服务承诺书
为巩固我县机关效能年活动的成果,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升创业服务水平,推进政企联动,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现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一、提高办事效率
1、对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组织和个人,保证在收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及时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对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登记的,保证在收到“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备案文件15日内下达批准登记文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书》。
3、对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保证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30日内作出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符合登记的,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
4、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注销在收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列有效文件当天内作出准予变更、注销或者不予变更、注销的决定。
5、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收到年检报告书当天内作出结论。
二、坚持规范管理,文明服务
加强自身建设,工作人员诚恳热情,礼貌待人,语言文明。不隐瞒服务项目和服务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不敷衍塞责,推逶扯皮或拖延刁难。
三、坚持责任追究,廉洁从政
凡涉及我股室局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政投诉,一经查实,坚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监督电话:0792—632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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