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承诺书
本人/本公司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与卖/ 及相关协议,约定实际转让成交价为 币 元整(小写: )。 现本人/本公司承诺,基于岳阳鑫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促成本人/本公司与卖方签署合同达成房地产买卖法律关系过程中所提供之积极服务,本人/本公司自愿于就上述物业 元整(小写: )。如因本人/本公司过错或违约,致使交易失败,本人/本公司仍须向岳阳鑫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相当于买卖双方总佣金金额的违约金,岳阳鑫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在定金中优先收取。本承诺书承诺佣金金额与《房屋中介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不一致的,以本承诺书为准。
本人/本公司承诺,如与卖方自行解除《房屋中介买卖合同》或相关协议后再与卖方另行成交办理过户,以及本人/本公司利用已从岳阳鑫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获取的服务及信息,由本人/本公司的亲属、委托人、代理人或其他有密切联系的第三人(包括本人/本公司担任法人、股东、经理等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卖方成交购入该物业的,本人/本公司仍须按本承诺书之约定向岳阳鑫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
本人同意因居间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交易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特此承诺。
承诺方:
代理人:
佣金支付承诺书(买方)
由经纪方湖南中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已经促成本人(承诺人)与卖方 (身份证号码: )签订关于购买位于长沙市 区 号单位房产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该房产转让价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本人承诺以此价格为依据计算经纪方的佣金及必要费用:
1、佣金按交易价元(小写: 元),居间服务的必要费用为佣金额的20%,交易完成后此必要费用可抵扣佣金。 本承诺书中的佣金金额与《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不一致的`,以本承诺书为准。
2、必要费用应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时支付,佣金应在签订房管局版本的《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向登记机关递件前支付,延期支付佣金的,应按佣金总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向经纪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拒绝支付佣金的,经纪方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3、如因买卖双方某一方违约导致无法完成交易,任何一方无权要求经纪方退还已支付的必要费用及佣金,如尚未支付必要费用及佣金的,仍需支付。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4、如买卖双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向经纪方支付必要费用,经纪方有权从托管定金、交楼保证金或首期款等相关款项中扣除,如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后又私下成交(包括买方的亲属、朋友与卖方私下成交)或通过其它经纪方成交的,本人承诺支付以上全部佣金及必要费用,否则本人承诺与卖方连带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小写: 元)。
承诺人:
年 月 日
买方佣金支付承诺书
致: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居间方):
鉴于:买方确认居间方已就 房产(下称“该房产”)买卖一事提供了全面的居间服务,撮合买卖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及补充协议(若有)。现买方向居间方承诺:
1、买方自愿在原合同签订时向居间方支付必要费用,必要费用为第2项承诺所述佣金金额的20%,包含在买方应付的佣金或违约金内。
2、买方自愿在买卖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前向居间方支付佣金人民币 元(小写: )及按揭服务费人民币 元(小写: ),共计人民币 元(小写: )。逾期支付的,应以未付佣金为基准,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居间方支付违约金。
3、若买方或买方的亲属、配偶、同事、朋友、合作伙伴、关联单位、所在单位直接或通过其他居间方与卖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仍视为买卖双方有效利用了居间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买方仍须按第2项承诺支付佣金。同时,即使买卖双方已向其他居间方支付了佣金或其他费用,该佣金、费用也不得冲抵、影响买卖双方应向居间方支付的佣金。
4、如因买方违约行为导致未能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买方自愿向居间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等于买卖双方应付佣金金额的总和。
5、未经居间方同意,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原合同的,买卖双方自愿共同向居间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等于买卖双方应付佣金金额的总和。
特此确认和承诺。因本承诺书发生争议的,交由该房产所在地法院裁决。
买方:
年 月 日
1
买方佣金承诺书
甲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一、鉴于经纪方促成买卖双方之间对 物业的成功交易,买方须即时支付或签合同时支付经纪方手续费人民币 费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整)。
二、无论任何情况下,若买方违约,则毁约方须即时支付经纪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整)。若买卖双方自愿协商取消该物业的成交,则买卖双方均为违约,须即时共同连带支付经纪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经纪方代表:
(签名/指模) (签名/指模)
佣金支付承诺书(买方)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与卖方(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就
物业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实际转让成交价为 币 元整 (小写: )。现本人承诺,基于代理人在促成本人与卖方签署合同达成房地产买卖法律关系过程中所提供之积极服务,本人自愿于就上述物业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代理人支付佣金 币 元整(小写: )。
如因本人过错或违约,致买卖双方未能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本人仍需向代理人支付相当于买卖双方总佣金金额的违约金。本承诺书承诺佣金金额与为准。
本人同意因居间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交易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特此承诺。
承诺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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