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承诺书
办理依据一、旅店业: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2、《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典当业:
1、《典当管理办法》(2015年2月9日颁布,商务部、公安部令2015年第8号,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三、公章刻制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企业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3、《关于公章刻制企业开办经营条件、审批发证程序以及年检年审的规定》(试行)(湖南省公安厅2001年6月8日发布实施)
受理机构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特业科(50及50个床位以上的旅店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
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县市局治安(一)大队(50个床位以下的旅店业、典当业)
决定机构长沙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一、旅店业:
1、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2、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并且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3、备有旅客财物寄存保管和安全设施;
4、工作人员经安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5、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6、具备住宿旅客信息纳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设备或措施。
二、典当业:
1、取得了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2、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公章刻制业:
1、刻制的公章经抽样检测,符合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要求;
2、企业承诺进入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省公安厅确定的系统软件及印章压缩正版软件,并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兑现承诺,落实到位;
3、企业经营场所符合安全与消防规定,使用面积于生产规模相适应,位置固定;
4、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
5、企业经济性质非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6、具备足够数量的计算机制章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运用计算机刻制、储存、管理、查询、比对印章;
7、具备保证成品公章秘密和安全的专用设施以及专职人员;
8、建立健全了公章验证、登记、承接、制作、保管、交货等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9、长沙市公安局提出的其它安全条件。
申请材料一、旅店业:
1、申请报告;
2、旅馆业经营审批表;
3、经营场所的房屋质检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5、法人代表、经营者、个人股东、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个人简历、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有关资料;
6、企业内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7、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8、旅馆治安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资料;
9、旅馆建筑平面图。
二、典当业:
1、申请报告;
2、典当业经营审批表;
3、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查验原证留存复印件;
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上述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外,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出具暂住期间有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
6、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7、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8、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三、公章刻制业:
1、申请报告(应当写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处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安全措施、生产设备、办厂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省公安厅制发的《刻字业经营审批表》;
3、公安部出具的企业刻制的公章符合公安部(ga241.9-2000)标准的证明;
4、企业限期进入全省印章系统,安装有关软件的承诺书;
5、企业法人代表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存档);
6、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7、企业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专职保卫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简厅(附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像片);
8、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经济性质的证明;
9、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证明;
10、企业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企业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安全设施清单;
12、企业制定的各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1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各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长沙市公安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一、旅店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发证。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8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典当业: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步书面审查和实地勘查,提出意见后报市、州公安机关审批、发证,由市、州公安机关报省公安厅备案。市、州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由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直接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勘查。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长沙市城区范围内由地市级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初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人对申请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终止审查。
(2)复审。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人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有必要时,可实地勘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书面记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理由,终止审查。
3、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州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0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公章刻制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发证。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8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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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88665078)
咨询渠道0731-84782110
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30
办公地点: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承诺书
我是 的负责人 ,在经营期间我对我单位的治安信息系统应用承诺如下:
一、对本单位应用的相关治安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如遇故障,损坏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按照规定实名、实情、实数、实时上传相关治安信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要求及时录入传输或者报送住宿人员信息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旅馆相关工作人员。(二)对故意不使用旅馆业系统,不录入、不上传或不全面录入、少上传住宿旅客信息等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三)对不录和不传境外住宿人员信息的旅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单位及本人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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