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服务承诺书
×××××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郑重向贵公司保证,为切实履行“为用户服务,对用户负责,让用户满意”的服务宗旨,保证向贵公司提供质优价廉的房屋维修材料。并向贵公司承诺以下服务:
1、向贵公司提供合法的生产经营证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
2、向贵公司提供材料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及税务发票。
3、现场常用材料的随时发送,特殊材料及产品依计划要求准时发送到指定地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所造成损失由本公司承担。
4、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或材料质量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所造成损失由本公司承担,同时在接到用户通知后及时做出答复或24小时内派去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到现场协助用户处理质量问题。
5、材料或产品在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与接收人前发生的损坏由本公司包退包换。
6、对于售后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确认后,本公司将负责更换(使用不当除外)。对于其他原因造成的问题,本公司积极协助用户予以解决。
7、定期走访贵公司,了解贵公司的需求和对本公司售后服务评价,不足之处加以改进。并虚心接受贵公司提出的质量及服务改进意见。
8、贵公司对产品操作或质量有疑问时,可与我公司联系,由我公
司派出专业技术服务人员进行指导和解答。
9、向贵公司推荐质优价廉的新产品、新材料,以降低贵公司的维修材料成本。
×××××有限公司 2011年1月5日
房屋维修承诺书
甲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乙方(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
丙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
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甲方同意乙方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授权同意,发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之一,且物业服务企业、甲方未按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乙方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宅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代修。
三、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和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及时从所涉及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划转至维修单位。
四、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包括:
1、《支取汇总表》(维修资金系统生成并打印);
2、《支取清册》(维修资金系统生成并打印);
3、《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组织代修项目资金支付通知》(见附件)。
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需加盖乙方公章并与本协议公章一致。如乙方公章发生变更,需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到丙方办理公章变更手续。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甲方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划转时将加盖公章的本协议书复印件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留存。本协议书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代表:(说明身份) (签字)
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注:如果非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应有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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