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 签订的动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 )。抵押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材料作如下承诺:
1、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设备或原辅材料)所有权属抵押人;
2、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设备或原辅材料)未向任何单位(人)抵押过;
3、提供的抵押物没有用于其它方面的投资;
4、提供的动产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冻结;
5、属海关监管的动产或原辅材料已办批准抵押手续;
6、提交的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如抵押登记产生所有权争议,其后果或法律责任、经济损失我单位自行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材料,如有虚假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导致重复抵押登记或材料不真实时,由我单位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承诺书
抵押权人 与抵押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合同(编号: ),特向贵局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人郑重承诺: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抵押登记书内容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用于本次抵押的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归抵押人享有,没有争议, 抵押的财产没有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监管; 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品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勘验,对抵押人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查阅了抵押登记机关置备的动产抵押登记簿,知悉抵押人动产抵押登记的办理情况。
申请人愿对登记书及承诺书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抵押权人(盖章): 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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