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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业户保证书
西平县清真食品经营承诺保证书
1、 保证清真食品的进货渠道,严格按照清真饮食习俗的要求生产、经营,确保清真食品的质量。
2、 不为不符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领牌、转让清真牌或购买假冒清真牌照等。
3、 严格按照《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其它管理规定。
4、 如违反以上承诺愿意接受处理。
承诺保证人: 担保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安全保证书
《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诚信经营,所经营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与经营的食品品种、相的食品原料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及污染源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内部环境整洁;
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相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符合规定,布局;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分开。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必要的健康检查,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食品进货查检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条件尽快使用电子台帐。
六、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七、自检或行政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作好的记录和通知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协助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八、食品广告的内容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九、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载明食品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络。 十、经营散装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址及联络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等内容。
十一、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
(二)小包装食品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五)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
十二、经营食品批发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销售日期等内容。
(二)努力条件设立食品检测室,配备的检测设备和专职的检测人员,适时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三、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四、自觉监督。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十五、如有违反,自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处罚。
(盖章):
人(签名):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承诺书(使用)
作为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深知我们所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维护食品消费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本业主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企业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自觉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服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并执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二)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商品销售发票、凭证要求保存2年以上。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采取食品质量先行负责方式,落实食品质量承诺责任。
(四)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
三、严把食品质量关,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
四、做好库存食品的防潮、防霉等工作,保持货架、仓库卫生清洁。
五、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依据,不短斤缺两,销售时不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器具的复核。
六、不发布食品虚假宣传广告,户外广告自觉报经工商部门审批后发布。
七、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建立商品质量联络员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承诺企业(店)业主: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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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经营者庄严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2、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3、保证有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4、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及进货票据按规定规范装订,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求;
6、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7、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
8、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9、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巡查检查,依法接受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
10、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愿意按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增加赔偿。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在工商机关,一份由经营者张贴于经营场所)
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营造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设备设施布局合理,从业人员健康。
三、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行业自律制度。
四、不采购、不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掺杂掺假、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
五、不做任何虚假宣传,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积极主动协调解决消费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诚实信用的经营者形象。
七、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万全县安家堡有宝小卖部
承诺单位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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