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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贷款保证书
尊敬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领导:
您好,我是**大学 学院 系______班的一名学生,______(民族))_________(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______人(籍贯)。
我家有_____人,具体情况如下:
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收入与开支金额情况:
本人入校以来(大一新生可写高中期间)在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忌模式化)
我本人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实在难以支付高额学费,维持正常学业,只好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具体金额如下:
2004-2015学年学费 元,其中学费 元,住宿费 元,生活费 元;
2015-2015学年学费 元,其中学费 元,住宿费 元,生活费 元;
合计 元。
我将十分感谢各位领导及贵社对我的帮助,使我能完成学业,我承诺毕业后严格按贷款合同尽快还本付息,保证在贷款期限内还清本息,并且保证在贷款未还清及时提供最新通信方式和有效联系地址,最后我真心期望并感谢各位领导能批准我的申请,圆我大学之梦。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姓 名(加本人手印)
200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申请书务必用黑色碳素钢笔或中性笔书写。开头称呼务必写:尊敬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领导;
2、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况要写清楚、详细;
3、写清本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情况(大一写高中或高考成绩);
4、写清申请贷款用途、金额数;
5、承诺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情况;
6、申请书不能有任何涂改;
7、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生活费根据个人困难程度,参照聊城生活水平而定,一般为每学年1000—1200元。并且不能贷往期生活费;
8、申请书中所有信息要和学习证明、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习成绩单等其他材料严格对应起来。
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推进和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我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各市、县实际,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高校集中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方式的补充和完善,是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办理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按就近原则由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负责办理。
第四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由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个人按年申请,每学年开学前农村信用社按年集中审批发放。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享受50%财政贴息和免征营业税,各经办机构要单独设帐、单独统计、单独汇总和报表。
第六条各农村信用社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和信贷程序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对其形成的呆帐的核销按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帐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为保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财政厅、地税局、教育厅组成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级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事宜。
第八条省级协调小组职责:负责制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协调人行、财政、税务、教育、农村信用社和高校间的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工作。
第九条人民银行职责:指导农村信用社落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协助财政部门监督按季贴息,并检查落实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按年度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贴息资金,并监督检查贴息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地方税务部门职责:负责免征农村信用社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营业税工作,并监督农村信用社上报免征税额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教育部门职责:负责提供当年考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计划,提供高校收费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贷款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办理财政贴息手续,做好贴息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职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具体审核借款人的申报材料,确定贷款对象,具体发放贷款。市、县联社负责汇总辖内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金额,并向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申报贴息资金;向地税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并加强对生源地贷款发放收回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纳入农村信用社正常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是被中国境内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入学前户口在我省境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及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当地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个人。
第十六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
第十七条 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济困难家庭:
1、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
2、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到较严重影响的学生;
3、父母双方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4、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有危机的学生;
6、家有严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的学生;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中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8、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借款人信誉良好;
(三)被中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录取,并拿到录取通知书;
(四)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既可按照农户的信誉等级情况采用信用方式,也可采用担保方式。采取担保方式的贷款,如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学生本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分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两部分。学费贷款金额按学生当年就读高校专业学费标准发放贷款;生活费贷款按高校所在地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一般每年2000元。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以第一笔贷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一般不超过8年。
第二十一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二十二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在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也可提前还贷,或到期利随本清。具体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后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收取利息。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本息,农村信用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三条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应如实填写农村信用社提供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二) 高校缴费通知;
(三) 就读高校帐户名称及帐号;
(四) 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 经办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农村信用社签订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费贷款按学年发放,生活费贷款按学期发放。为保证贷款专款专用,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以学费贷款为主。贷款由农村信用社直接划入学生就读高校指定帐户(首次贷款可由学生直接支取现金)。经农村信用社同意,生活费贷款可直接领取现金。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贷款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及时与农村信用社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农村信用社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死亡者;
(三)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四)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
第五章 贴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对借款人给予利息补贴。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部门负担,其中省级财政负担30%;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10%。
第三十条财政贴息期限随贷款期限,不超过8年;贷款期间发生的罚息或贷款展期发生的利息,财政部门不予补贴,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贴息资金的申报和拨付:农村信用社按季填报《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及时上报县农村信用联社,县联社汇总后,填报《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汇总申请表》(见附表二),在季末前将附表二及下属机构填报的附件一分别报送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河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河北省学贷中心根据财政贴息办法提出分配意见商财政同意后,将贴息资金拔付市、县,由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拔付农村信用联社。
地税部门对审核后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二条农村信用社保证上报贴息资金数据准确、真实。当地人民银行,教育、财政、地税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上报贴息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经认定后,将追究经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农村信用社要建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档案。对逾期不还和蓄意逃废债务的,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追讨,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已办理贷款学生所在高校要积极配合经办农村信用社做好跟踪反馈工作。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转学、退学、开除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校要及时通知经办农村信用社停止发放贷款并协助农村信用社催收贷款。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为学生的,要提供本人详细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借款学生毕业前,应由本人或委托父母与经办农村信用社办理偿还贷款确认手续或合同;做出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农村信用社联系两次和及时提供最新通信方式的承诺。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就读学校,学校据此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六条《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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