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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矫正保证书
(20 ) 法 (监、所)社矫保字第 号
一、本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保证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教育,尊守社区矫正制度并履行法定义务。
二、保证在法律文书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司法分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
三、保证在接受矫正期间,在规定区域内活动。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乡镇(街道、农场、林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保证人本人各一份)。
审批机关(公章):
保证人:
年 月 日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一、本自愿接受社区矫正,保证履行法律义务,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
二、保证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所致,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三、保证与矫正监督人、矫正志愿者签订监督、帮教协议书。
四、保证做到周围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和矫正工作人员见面汇报一次,递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五、保证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范围内活动。因就医、探亲等原因暂时离不开活动范围、按规定请假,需要迁居的,主动向司法所报告,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手续。
六、保证遵守会客规定,不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和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事先向司法所报告,未经批准不接受采访、不会见境外人士。
七、保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公益劳动。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服从司法所安排的公益劳动项目。
八、保证遵守社区矫正组织的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以上保证如有违反,本人愿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派出所或看守所、司法所、保证人各一份)
保证人: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监督保证书
为了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适应社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为社区服刑人员 的社区矫正保证人。
保证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的保证义务:
一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社区矫正期间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是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时,及时向乡镇司法所报告,由乡镇司法所根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三是被保证人未按时返回,发生脱管,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保证人处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矫正保证人签名: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社区矫正工作者签名:
派出所:(盖章) 司法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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