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项目履约保证书
开发单位(履约保证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 项目开发者。为便于对项目全过程实施跟踪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开发单位作如下履约保证: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置 项目性质 占地面积 建筑容积率 建筑覆盖率 建筑面积 其中住宅 项目总投资 开发期限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第二条:开发单位持本保证书及相关资料向开发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后,取得项目的开发经营权。
第三条:开发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确保开发建设质量,并按规定将项目建设经营活动如实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接受开发建设主管部门验核。
第四条:开发单位保证项目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应
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与项目主体建设投资相协调,在项目预售前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达到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总投资的25%以上;在单体工程验收备案前项目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应基本满足使用要求。
第五条:各项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安排:
道路工程: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绿化工程: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供电工程: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煤气工程: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供热工程: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排水工程: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环卫工程: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通讯工程: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学校: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幼儿园: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物业管理用房: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其他:
第六条:开发单位预(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使用建设部“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必须向购买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项目竣工后,开发单位应当组织、申报项目综合验收。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单位不得向购房人予以交付。
第八条:开发单位应按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统计信息月报、定期核验开发项目手册。一年内两次不报的视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三次不报的视为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开发单位(履约保证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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