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
一、 遵守《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犬只注册登记,
二、 按时年检犬证,逾期未年检的由公安机关吊销犬只准养证。
三、 科学饲养,按时免疫,保障健康安全。
四、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训练控制狗的吠叫,避免躁声扰邻。
五、 及时清理狗户外排泄的粪便,保护公共环境卫生。
六、 携带犬只出户时携带《犬只准养证》,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有效控制,避免干扰他人正常户外活动。
七、 遛狗时回避密集人群以及老人、儿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惊慌。
八、 不随意抛弃狗,尽心尽责,妥善处理转让。
九、 对染疫死亡或其死亡原因不明的犬只,应当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十、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应立即将受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我保证履行上述承诺,接受邻居监督。一旦违反,除承担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外,愿意接受居民委员会处理。
保证人(姓名): (签印)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犬名(呼名) 品种
XX社区文明养犬承诺书
一、积极主动为犬只注册、免疫;
二、不在居民居住区、商业区、以及xx区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地区饲养烈性犬;
三、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的相关公约,并出具居委会或邻居同意饲养的证明;
四、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由成年人牵领并束犬链;
五、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主动立即清除;
六、不在高峰时间携犬外出或乘坐电梯(遇犬只患病时除外),同时做到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以及不喜欢犬的群众(犬主应主动拉紧牵引绳并使用礼貌用语请上述人员先行通过);
七、携犬乘坐电梯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八、携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应先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九、不携犬进入下列场所(导盲犬及残疾人扶助犬除外):
1、除出租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2、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3、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4、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十、约束犬只不狂吠扰民,对于喜欢吠叫的犬只应主动为其佩带上口罩进行约束;
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为了建设本社区健康、文明、以人为本的小区文化,创造小区和谐的人文环境,规范社区内养犬行为,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就本社区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如下:
1、自觉遵守《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户不养多犬,自觉为犬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2、携犬出户时,应对犬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由成年人牵领。同时,携带养犬登记证,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人群。
3、携犬出户时,要准备好清理犬粪的工具,及时妥善处理犬在户外排出的'粪便,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4、携犬出户时,不携犬进入禁遛犬区域和餐厅、酒店、商场、影剧院、公交车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5、以积极合作的态度对待因犬引发的纠纷,主动承担责任,平和、友好地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化解矛盾。
6、犬伤害他人后,犬主人应会主动致歉,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7、携犬乘坐电梯时,要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如同乘人害怕犬,就礼貌退出,等候下一部电梯。
8、要保持睦邻友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叫,避免犬叫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9、善待犬只,为犬只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虐-待犬、不遗弃犬。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转让给符合饲养条件的人饲养,及时办理转让手续,或者送公安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10、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11、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的其他义务。
全运村社区
201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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