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责任保证书
为确保×××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规范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 安全,提高经营从业人员的防火意识,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特 与你商铺签订《×××经营承包户 2015 年消防安全责任保证书》 ,以 保证在你经营范围内不发生各类火灾事故。
一、认真学习“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贯彻执 行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 和 《×××安全用火、 用电管理规定》 , 做到遵纪守法。
二、经营承包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必须自行配备干粉灭火器,并预 交一定金额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好消防安全自检自 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不发生火 灾事故。
三、经营承包人员严禁销售或使用易燃、易爆、蜡烛、灯笼、蚊 香等危险物品,严禁在经营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一经查出从重处罚,除没收其物品并扣安全生产保证金 200-500 元。
四、未经×××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严禁使用明火、液化气、 电炉、 “热得快” 、电取暖器、大功率照明灯具、发电机等大功率电器 设备。未经民族村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在本经营点核定电压范围内 只能使用 60 瓦以下节能灯、饮水机、电风扇、电视机、电脑,1200 瓦以下电饭煲,1500 瓦以下电磁炉,600 瓦以下塑封机,且使用时必 须保证有人在现场,违者扣安全生产保证金 200-500 元并没收器具。
五、经营场所内严禁设置人员宿舍,严禁阻塞消防安全通道,严 禁私拉乱接电源线路,经营场所内的电源线必须穿 pvc 阻燃管。服从民族村消防中队、保安队及水电队的监督和管理,不制造火险隐患, 杜绝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经查出一次违规行为扣安全生产保证金 200-500 元。
六、景区内严禁使用明火焚烧垃圾,严禁使用煤炉,违者扣安全 生产保证金 500-1000 元。经批准的经营用液化气,使用时必须有专 人看管并在经营结束后关气,经常检查液化气软管和角阀,如未关气 或液化气软管等存在问题未处理的扣安全生产保证金 200-500 元。
七、如果经营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不当,引发一般火 灾的,扣安全生产保证金 1000-1500 元,并取消经营资格,发生重特 大火灾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除处罚全部保证金,当事人和经营承包 业主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触犯法律的按照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八、在经营承包区内不准损坏、挪动、遮掩消防器材及设施,违 规一次扣安全生产保证金 100 元,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照价赔偿,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按照《消防法》之规定承担法律 责任。
九、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经营承包责任保证人、消防中队各一份。
十、此责任书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监督管理执行部门: ×××消防中队 2015 年 1 月 1 日
经营承包户: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经营管理责任保证书
为了加强食堂、超市、蛋糕房、水果店的管理,做好师生、员工的饮食保障工作,在校内经营人员,必需服从学校后勤处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以下几点:
一、做好食堂的饮食卫生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工作间、仓库、餐厅等卫生必需干净整洁,室内无鼠、无蝇,符合卫生防疫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卫生不达标,除防疫站处罚外,学校也要进行经济处罚(100-500)元。
二、采购原材料必需从定点和正规渠道进货,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粮、油、肉等有卫生许可证并索要发票和动物检疫证明,食盐从盐政公司购买,主副食品从采购到出库要建立健全台帐,否则一经发现一次给予经济处罚(100-500)元。
三、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持有健康证,并佩戴上岗证(用学生卖饭也必须有健康证),如发现无健康证人员上岗一人罚款100元,并立即补办健康证或清退。
四、各食品经营单位自觉接受省、市、学校上级机关和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因检查不合格的,学校对其实行500-2000元罚款;因管理不善受上级通报批评的、给学校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及发生食物中毒的,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令其限期离校,该负刑事责任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严格加工制做操作规程,主、付食品分离存放,生、熟分开存放保管,生熟分离加工,成品留样不少于48小时,食堂容器定期消毒,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六、工作时间每人都必须着工作服帽,发现没有按规定着工作服帽的一人(次)罚款50元,只着工作服不戴帽的一人(次)罚款20元。
七、食堂禁止使用共用餐具、一次性餐盒、筷子、杯、塑料袋和使用现金售饭,如有违反发现一次罚款200元以上(学生自带同样)。
八、按学校规定范围经营,不准超范围经营,严禁出售“三无”产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发现一次罚款50-200元,并没收超范围经营商品。
九、禁止向学生销售烟酒和提供喝酒场所,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
十、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非石市户籍务工人员到校后一周内主动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以上条款我们保证做到。
经营负责人:
2015-11-20
物流运输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承保承诺书范例
为降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风险,减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经济负担,维护委托人经济利益,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管理,现就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机构系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具有合法保险从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有关功能,积极开发、完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产品。提供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产品应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并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备案)。
三、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通知》(交水发〔2015〕533 号)要求,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确保所签发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及相关单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期间,不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办理保险退保手续。
五、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终止日前30天,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及保险期限届满等情况,书面通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便启动保险终止公告程序。对于保证金责任保险到期、未及时续保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及时书面告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对司法机关请求司法协助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索赔案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应予赔付,并收到书面赔付通知函件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赔款转至司法机关指定的账户,不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未履行保险条款约定的义务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赔款,并将赔付情况书面告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七、在收到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船承运人名称变更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并将变更结果书面告知交通运输部。
八、建立、维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服务网络平台,提供投保信息,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查询相关信息。
九、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要,定期提供有效保险单的统计数据(包括投保人名称、保险期间等信息)及其他必要的承保和理赔等信息。
十、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宣贯工作,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必要的保险咨询和培训。
十一、对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中获知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十二、及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本承诺书未尽事宜,以及具体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保险中出现的不明事项,并沟通解决。
十三、如出现未按本承诺书履行相关义务情况的,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承诺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经营业户承诺书
1、自觉遵守《消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遵守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
2、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3、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在商品质量上,保证本企业的商品进货渠道正当,各种证照、票齐全完备,上柜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经销腐烂变质、过期失效等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不经销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有害物质的商品,严格把握商品及其鉴定证书的质量要求,对商品质量与证书不符的商品拒绝购进。
5、在价格管理上,严格遵守国家计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保证本企业的商品明码标价,计量正确,不搞价格欺诈。
6、自觉抵制假证书,并积极检举、揭发假证书制作者。在行政执法机关的市场检查中如发现假证书,经销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7、保证商品及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不搞虚假宣传,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8、严格履行“三包”规定,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妥善周到的`售后服务;及时妥善解决消费者的申诉问题,积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9、自觉支持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监督举报电话:12315、85692315、12358、82160577、83965011
承诺人:
公司经营管理责任承诺书
本人对**有限公司各项制度进行了系统学习,在履行职责时,当恪守相关规定,勤勉工作,并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职务时,将遵守并促使本部门、本单位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尽职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职务时,将遵守并促使本部门、本单位遵守投资集团实施的各项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决议,接受****公司的监督。
三、本人在履行职务时,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投资集团相关规定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履行职务,不利用自身地位和职权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私利。
四、本人在履行职务时,严格在限定的职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超越职权,不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职权。
五、本人在履行职务时,保证不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同类的业务,不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本人在履行职务时,保证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公司同意外,不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
七、本人在履行职务时,将及时向****公司报告经营管理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八、本人在履行职务时,将努力促进本部门、本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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