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的质量保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交通部xx年第9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运输单位应承诺并保证做到如下:
一、运输安全目标
道路危险货运企业规范化、集约化经营,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全部达标,设施设备完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流程符合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
二、运输单位安全条件
1、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把运输安全生产纳入单位工作计划.
2、建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规范齐全的安全基础管理台帐.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处理紧急突发事件预案;.
4、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和货物险;按月向其管辖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月统计报表.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将严格按照"车辆资产、劳动关系、经营调度、财务结算"统一管理的标准执行,保证无挂靠车辆经营.
6、所有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本市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其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上岗作业.
7、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了解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备的有关证件;了解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法规、规章等;了解承运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防护、应急措施;对不熟悉的危险货物能主动向托运人或生产厂家、商家索要《安全技术说明书》;熟悉相关岗位的操作规程,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证.
8、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登记评定必须达到一级车况,并符合以下条件:车厢底板平坦完好;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采取衬垫防护措施;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9、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10、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11、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12、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13、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有消除产生火花的设施.
14、运输单位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或场地,符合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库场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划定禁区,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库场配备专职人员看管.
15、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1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17、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xx)规定的技术要求.
18、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jt618—xx)《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规定的包装要求包装,并严格检查,凡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不得装运.与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19、高度重视操作安全.装运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物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检修时不动用明火,不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操作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的人身肤体保护措施;对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分别清洗、消毒;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继续使用.
20、从事危险运输应按规定使用运单,并在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1、运输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消防、治安法规等,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轻装、轻卸.
22、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23、上述未规定到的安全条件,应符合交通部(jt617—xx)《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国家标准gb13392—xx《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相关法规、规章、文件的有关规定.
24、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其隶属运管机构,一份报市级运管机构.
运输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运输单位(盖章)
二年月日
供应商货物质量保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或公司):
我方作为贵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的供应商,向贵公司做出如下保证:
一、关于我方经营资格的保证我方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生产许可证真实有效。
二、关于我方供应货物的保证
1、供应货物都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和相关的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2、供应货物经贵公司书面确认供应品牌后,不作随意更换。
3、供应货物的保质期不低于______天,自货物经贵公司验收入库之日起计算。
4、我方认可贵公司的货物验收制度,并在对供应货物进行验收时,严格遵守贵公司的货物验收制度。
5、对未通过验收的货物,保证在贵公司规定时间内补充合格的货物。
6、对通过验收的货物,在贵公司投入使用之前,出现相关证照不全、品牌不符及质量问题的,保证无条件退货,并在贵公司规定时间内补充合格的货物。
7、因我方供应货物的质量问题,对贵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我方愿承担该批货物价款1-10倍的罚款,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8、我方愿意用供应货物货款的30%作为每月结帐的滚动质保金,于下次结帐时进行结算。
供应商: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货物质量保证书
1、本投标人是否保证提供的是原厂生产的、符合国家、行业和生产者的质量检测标准、未使用过的全新货物,附有正规的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及装箱单,并向用户交付相关资料和工具。
2、是否免费送货、现场安装调试,是否免费提供货物的使用、操作培训。
3、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时间内出现非用户人为原因的故障是否同意无条件退货、调换。
4、本项目的质保期限为:。是否同意本质保要求:质保期内出现非用户人为原因的故障免费修理,超过质保期只收维修材料费、终身负责维修。
5、是否同意免费上门服务。免费上门服务的具体期限为时间;到达服务现场时限为小时内。
6、执行"三包"的产品名称、范围及"三包"具体承诺: 。
7、货物是否保证是原包装且包装完好,是否同意经用户单位现场监督,当场拆封、安装。
8、其他优惠条件、售后服务措施或需要说明的事项: 。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此处需签字
日期:年月日
供货质量的保证书
我公司为认可的正式供货商,为确保产品质量,在我公司的供货期内,我公司特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公司所提供的产品皆为符合国家标准及采购要求的合格设备,并通过相关认证和测试。
二、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产品承认书》和采购合同上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保证其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规定的性能。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我公司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产品故障负责无条件退换或保修。如存在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采购人可向我司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要求。
三、我公司所提供的产品规格外观及技术指标完全符合采购人所签字认定的《产品承认书》和采购合同上的要求,如有任何外观和参数上的变动,需及时告知采购人并需经过再次签字认定方可供货,否则擅自更改产品外观和参数所造成的损失由我公司承担,并对因此发生的产品交货期延期而造成采购人损失进行补偿。
四、我公司确保采购人在使用我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对其专利权或其它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指控及停止使用受指控产品的损害。
五、我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如设计缺陷、生产工艺错误、大规模的功能缺陷、与《产品承认书》不符等),或每批次供货的不良率> %,保修期返修率> %,采购人可拒绝接受,并可取消供货合同,同时要求合理赔偿。
六、我公司承诺在实际验收过程中,如经双方确定的所供产品出现不良,或者性能指标达不到产品承认书及合同中规定的要求时,我公司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免费更换并补偿采购人的损失。
七、在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我公司对在协议供货初期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全部完成相关产品质量认证而造成的缺陷,我公司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因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费用和后果将全部由我公司承担。
保证人:
公章:
日期:
供货质量保证书
购方甲方:
供方乙方:
为了应对欧盟 rohs指令(中译《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的实施(即2015年7月1日以后新投放欧盟市场电气电子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详见附件一),保障甲方生产电气电子产品的质量,保证消费者权利,明确双方责任,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协议:
一、 乙方向甲方提供
二、 在向甲方提供产品之前必须:
a. 提供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b.
c. 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 提供公司成立以来取得的国家、省、市或同行业的荣誉证书。
d. 提供公司成立以来产品取得国际、国家、省、市或同行业的质量、品质保障证书。
以上材料须尽力提供原件,若不能提供原件可提供加盖有乙方公章的复印件。
二、乙方提供产品甲方用于生产卫星电视、数字地面广播电视、有线
电视接收器,该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甲方接收前必须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和甲方的要求(附件),或双方确认的产品技术规格书。
2、甲方接收乙方提供的产品后、经甲方检验或投入使用的不合格率不得超过 0.3% 。
3、如果甲方要求产品符合欧盟rohs指令要求,该产品于甲方接收前须经权威认证/检测机构判定产品全面符合欧盟rohs指令要求(即使欧盟今后对指令进行修改)并应提供相关的认证、检测报告(随附认证或检测机构资格证明)及乙方向甲方的书面声明。
三、 乙方产品不符合本保证协议书的处理:
1、 甲方接收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可拒收或退货,情节严重的,可并解除双方的购销合同。
2、 已部分用于甲方生产的设备内但经检测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应无条件退回或就地销毁当批次同类型产品,并更换相应的符合要求的产品,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声明向甲方供应的产品绝对符合欧盟rohs指令及欧盟此后对rohs指令的修改和补充,因乙方提供的材料和配件于欧盟各国范围内被欧盟各国相关机构判定为不符合rohs指令导致甲方整机产品不合格并被处罚, 甲方除解除与乙方的购销合同外,乙方还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欧盟各国的罚金、因被拒绝在欧盟各国销售而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处理此事务的相关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四、 经甲方全面评估后乙方符合甲方常年供应商要求,甲方将乙方列为常年供应商目录签订购销合同及本质量保证协议书。甲方可对乙方产品实行抽检、全检。一经发现乙方产品有不符合协议第二条规定则判定乙方整批次产品不合格,依协议第三条处理。
五、 甲方每半年对乙方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估,若有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则取消乙方供应商资格,解除双方的购销合同。
六、对于欧盟rohs指令乙方应认真对待并保证产品的生产上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产品符合欧盟rohs指令。
七、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定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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