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书
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
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精神,加强本市准用、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的监督管理,强化建材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杜绝建材生产、采购、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管理不规范行为,决定对建材质量保证书(即质量证明书或出厂检验报告,以下统称为质保书)及施工现场建材台帐实行规范化管理。现对实行准用、备案、生产许可或按规定要求复验的建材有关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建材品种,建立《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以下简称综合台帐,格式见附表)、《建设工程材料监理监督台帐》(以下简称监督台帐,格式见附表)。
二、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标准、购置合同规定等要求对进场建材按批验收,符合要求的建材方可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监理单位应 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验收。验收要求如下:
1、 对产品的标志(标识)、外观质量状况等实物特征进行验收;
2、 对生产厂家(或材料供应商)所提供的准用证防伪复 1
印件、备案证明防伪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质量保证书、送货单等质量证明资料逐件进行审核;
3、 对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商标、品种规格是否与质量证明资料一致进行验收。
三、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建材进行复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见证取样,代表建材生产单位的人员应到场参与,取样后应及时送检,并将检测结果(合格或不合格)记录在相应综合台帐和监督台帐中。建材所使用的部位应在综合台帐和监督台帐中作相应的记录。建材复验结果不合格的,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置,处理情况须在综合台帐和监督台帐的备注栏中记录备查。
四、施工现场存贮堆放的建材应标明“合格”、“不合格”、“在检”、“待检”等产品质量状态,并注明建材生产企业名称、品种规格、进场日期及数量等。并按建材性能要求进行存贮和保管。
五、监理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所需的建材质量和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围,并对建材的使用方案进行审验核准,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质量和进场产品的质量检测加强动态监督。监理单位应对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盖章),同意其使用,并在监督台帐中作好相应的记录。如发现施工单位有使用未经监理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建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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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监理单位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制止这一行为。如施工单位不按此执行,监理单位应向市、区建材质量监督机构反映。
六、建材生产单位在提供建材时,应出具与建材质量相一致的质保书,对出厂(场)的建材质量负责。不得提供空白质保书,另行补报的质保书应按规定时间补报。质保书必须连号、按顺序使用。质保书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提供给用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质检部门检验专用章。
七、建设工程材料质保书必须明示以下内容,并由检验人员、签发人签字。
1、质保书编号。
2、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编,用户单位名称。
3、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必须与准用证或备案证明产品名称一致)、执行标准及编号(执行企业标准的必须与企业在本市建材业主管部门登记的产品标准一致)。
4、商标、规格、等级、数量、批号、生产日期(检验日期)、出厂日期。
5、质量指标(详见附表)。产品出厂(场)检验指标必须包含检验项目、标准指标值、实测值等内容。
6、准用证编号或备案证明编号。防伪复印件编号(补填)。
八、建材销售单位应向买受人提供质保书的原件,对其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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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的建材质量负责。不得提供空白质保书,另行补报的质保书应按规定时间补报,所提供的建材应与所出具的质保书一致。若为复印件则应注明购买时间、供应数量、买受人名称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销售单位应对复印情况进行登记。
九、为保证现场建材抽样的真实性,水泥制品生产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商品砂浆生产单位采购的建材进场时,代表建材生产单位的人员应到场参与取样,由采、供双方共同取样后及时封存,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存样的封条应注明样品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双方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损。
十、对于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责任单位,将按《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理。
保证企业(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年 月 日
广告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书
我单位就 施工中以及在广告牌使用期内发生以下问题的,我单位保证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关责任及经济赔偿。
1、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的广告牌结构损坏、广告板面脱落,给人身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害的。
2、对施工部位处理不当或施工现场防水层保护不当造成房屋漏水,给对方带来经济损失的。
3、 电路安装不安全导致电器故障,造成人身及其它伤害损失的。
4、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人员管理不善,发生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
5、在保修期内,甲方通知维修广告牌,保证在48小时以内处理完毕。
本保证书为 制作合同的附件,保证书内容与合同书条款有冲突的以保证书条款为准。本保证书与原协议书共具法律效力,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项目整体安全质保二年。
公司名称: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证书
工程名称:东莞市虎门国际公馆一期 1~4#楼燃气管道工程 建设单位:东莞市黄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 施工单位:东莞市虎门煤气有限公司 . . .
东莞市虎门国际公馆一期 1~4#楼燃气管道工程工程项目,是由我单位
负责施工,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 《广东省燃气管
理条例》 、 《东 莞市燃气管理办法》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为保证燃气工程质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作以下保证: 一、我单位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保 证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质量。 二、 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 我单位将积极配合建设、 设计、 监理各方, 共同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如发生了工程质量事故,要参与工程质量事 故原因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如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 程质量事故,我单位愿按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和 经济上的责任。 三、 如本单位违反国家和省、 市有关工程施工和燃气工程管理的法规, 愿按有关法规接受处罚。
施工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证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容
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员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保修。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
二、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期限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保证人签字
南城第一大道小区10#、11#楼
2015年8月14日
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
我向贵公司郑重承诺:
1、我方保证按照施工图纸和已签订《装修施工合同》中质量要求提供材料和施工,如不遵守,我方愿负全责。
2、按合同规定对该工程进行保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内如有质量问题,我单位负责免费维修。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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