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寄养保证书
甲方:敬老院(儿童福利院)
乙方:(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使不幸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被寄养儿童合法权益,促进被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孤儿家庭寄养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寄养孤儿: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
(二)乙方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无偿抚养被寄养儿童。
2、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3、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5、定期向甲方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保障孤儿应享受的待遇,同时将孤儿纳入低保范围,在因灾享受自然灾害救助时给予优先照顾。
2、甲方负责向慈善组织联系,为孤儿争取助学、助医等帮扶。孤儿年满18周岁即成为成年人,需自行解决生活、就业等相关问题。
3、甲方定期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导寄养工作。
4、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5、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7、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三、寄养协议的履行
1、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书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2、乙方因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时,应与甲方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3、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由甲方负责向乙方
所在民政部门报告,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其它未尽之事,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县民政局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甲方(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外籍儿童寄养保证书
承担寄养人姓名 被寄养人关系 工作单位、职业 电 话 家庭地址 电 话 被寄养人姓名中文 出生日期 外文 出生地 国籍 护照号码 有效期 被寄养人在沪住址
承 担 寄 养 者 声 明
我保证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的委托,负责其儿童在沪期间寄养的一切事宜,承担抚养与监护的责任,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并保证被寄养儿童按期出境,违者愿依法接受处罚。
声明人签名:
(承担寄养人)
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
一、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二、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承担寄养的抚养、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被寄养儿童的.国籍证件及复印件;
被寄养儿童父母的书面寄养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寄养理由,指定监护人、抚养人,寄养年限及被寄养儿童父母的基本情况;
被寄养儿童父母的身份证明,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的,需提交外国护照或通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需提交其父(母)在国外定居证件及其复印件。
承担寄养的抚养人、监护人的书面保证书。保证对寄养儿童担负抚养和监护的责任,保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担寄养的抚养人、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业、家庭住址与被寄养儿童的关系等);
(2)被寄养儿童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
(3)承担抚养与监护的责任和寄养期限;
(4)保证被寄养儿童没有不可抗拒之原因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期离境。 三、办理寄养儿童保证书公证应注意:16周岁以上的外籍儿童不得在华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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