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管理保证书
为了加强城镇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1995年3月6日公安部24号令发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房屋出租人必须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 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 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或村居、企业单位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 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派出所;
五、 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 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到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办注销手续; 七、 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租人不履行以上七条治安责任,则按公安部《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出租人:
年 月 日
出租屋管理治安责任书
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按照《安徽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房屋租赁手续;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在承租人入住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三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按《安徽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三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留宿他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报告;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备案;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当检举、劝止。
出租人、承租人自愿承担以上治安责任。若有违反,接受处罚。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屋地址: 服务处所:
出租屋所在地村委会(盖章):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出租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房屋租赁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明确房屋出租人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正常的房屋租赁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房屋租赁及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积极配合社区、队(站)和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实施的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主动向承租人宣传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三、房屋出租人应当向社区、队(站)申报房屋出租书面申请,领取填写出租房屋登记表,经社区、队(站)审核验证盖章后备案,向其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
四、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五、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租赁关系设立起24小时内,同承租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到社区或队(站)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六、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社区、公安机关和队(站)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承租人有义务协助社区、队(站)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取卫生费、水费、电费;
(二)办理国家免疫项目的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服务,对违反第三、四、五、六条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八、出租房屋居住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应配备管理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九、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开业许可证书。
十、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进行检查,落实防火、防电、防盗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对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发现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问题,应当向社区、队(站)报告,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
十一、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于变更或解除之日起24小时内向社区、队(站)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或合同终止、租住人员注销等手续,违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自觉结婚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的管理。
十三、出租房屋业主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应当委托代理人履行出租人的职责,并向社区、队(站)备案。代理人不得将代理权限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所委托事宜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的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十五、出租房屋禁止发生下列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三)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四)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五)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宗教、非法习武、涉恐涉暴等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派出所:(签章) 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
出 租 人:(签章) (盖章)
受委托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经办人:
出租屋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派出所、出租房屋综管部门、出租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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