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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实习报告
案例一
(1)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得各类财务约7000余元,不会构成犯罪,因为纪某未满14周岁,不应对任何犯罪行为负责任。
(2)纪某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虽是抢劫行为,但按照刑法规定,只有过了生日的次日才应计算为满周岁,当天为未满周岁。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正值他十四岁生日,应是未满14周岁,所以不用负刑事责任。
(3)纪某偷开汽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且逃逸的行为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处以交通肇事罪,但纪某尚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不用负刑事责任。
(4)纪某偷汽车属盗窃,出卖汽车是销赃行为,一并为盗窃罪。但因其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纪某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案例三
(1)丁某不用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2)因为丁某在实施行为时未满16岁,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丁某的行为不属于上述八种犯罪情况,不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八
(1)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甲意图以支票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以欺骗方法使人产生错觉,从而将财物交付给犯罪人,进行交易,是诈骗罪的表现。
(2)甲的诈骗行为,虽然因客观原因没有实施成,但因其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因此甲的辩护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案例十一
(1)陈某的行为既构成抢劫罪,又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而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抢劫行为,不论抢的是合法财产还是非法财产,都构成抢劫罪。在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非法财产的行为,所以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某抢得毒品后,又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2)在判决书上,对陈某应定两个罪,即抢劫罪和贩卖毒品罪,两罪并罚。
案例十三
(1)甲应构成盗窃罪,乙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放火罪。甲与乙有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因而是共同的盗窃犯罪。但乙在放火时,事先未与甲商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甲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所以甲不能为放火罪的共犯。
2)甲、乙应当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构成放火罪,因为甲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两条是中国《刑法》第25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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