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一.关于学科研究的概述
1.学科分类及研究方法:
(1)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和研究,就其对象来看分为两类:一是以人类世界为研究对象,如哲学,心理学,社会学;二是人类世界以外的客观世界为研究对象,如物理学、数学、天文学等自然科学。
(本人认为:在研究方法上,前者“重理”,后者“求真”。)
(2)在第一类中又可分为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
这两门科学存在以下不同:
a.研究对象上:社会科学以“整体的社会客体”为对象;
人文科学以“主体的个人”为对象
b.研究目标上:社会科学以研究社会发展规律为目标,围绕“是什么”来进行;
人文科学以体现“应当是什么”为价值取向,重在找寻人生意义;
c.方法-论上: 社会科学采取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立场,分析社会中的人及其相互关系,重在描述
人文科学采取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姿态,以“独立个人”为分析基点,重在理解。
2.对法学的属性界定:属于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
这是一个存在争论的问题,也是法学各个流派争论的根源。如社会法学派持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观点;自然法学派则持法学属于人文科学的观点。
本人认为,法学兼有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特点,如刑法,即要从个人主义方法-论的立场探讨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和改造机制,又要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探讨对社会的调控机能。这里可以以经济学上的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作比拟:持整体主义立场的法学类似宏观法学,持个人主义立场的法学类似微观法学。因此法学研究方法-论上既要有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又要有个人主义的方法-论。
二.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1.建构逻辑起点的条件:
a.逻辑起点必须包含向后发展的一切内在矛盾(前提性);
b.逻辑起点也是历史的起点,坚持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历史性)
c.逻辑起点应该是最常见的东西(普遍性)
2.法学研究以人的研究为逻辑起点
法学的研究是建立在对以下问题的回答基础上:人是自然的还是社会?人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人的本性是善还是恶?
a.如霍布斯法律学说建立的逻辑体系:(人的本性——自然权利——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国家法律)
认为人的本性既有动物兽性的一面,也有人类理性的一面(善、恶兼有)——>这种本性会导致人们为逐利而相互争斗,但每个人都会按自己意愿的方式保全自己的权利,这种“自我保全”就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在无国家之前的`社会,将形成“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这样的“自然状态”,这种状态下是谈不上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发展,整个社会也是混沌无序的——>人们相互妥协,共同交出自己的权利,换得和平状态,这就是社会契约。——>因此必须设立一个能为人们共同接受的并具有强制履行社会契约的组织或机构,以束缚人们的野性、欲望、愤怒和其他激情,这就是国家及其法律的诞生。
b.又如哈耶克的逻辑演算:(人的本性——自发秩序——自发规则——法律)
认为人的本性是无知的(有限理性)——>社会秩序是在人们交往中自发产生,而非人们设计的结果,这是一种自发秩序(本人注:这种所谓的自发秩序类似自组织)。即便是在拥有自由的地方,人们也被置于一个没有人控制,结果难以预测的过程,这就是风险。这种风险也是以无知为代价。——>人们在这种自发秩序中会形成一些规则,人们对这种规则的遵循,也不是理性的,而是一种下意识的“规则遵从”(本人注:类似经济学上的路径依赖)——>法律就是这种规则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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