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运动会项目
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委发〔2004〕174号
各盛 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体育局:
为使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朝着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健康发展,使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立项工作更加规范,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2001年颁布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促进各民族间的体育文化交流,提高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全国民族运动会)的组织和科学管理水平,使之朝着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设立的竞赛项目必须是源于民间,具有鲜明民族特点并形成民族传统的体育项目。
第三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设立的竞赛项目必须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易于普及推广,便于组织比赛。
第四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设立的竞赛项目必须符合体育竞技要求,有完善的竞赛规则、裁判法和规范的比赛器材,便于公平竞赛和客观许判。
第五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设立的竞赛项目要有一定的体育文化内涵,内容健康向上,具有较高的健身价值和观赏性。
第六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的竞赛项目分为非常设项目和常设项目两类。
(一)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经过立项审批程序批准的项目,定为非常设项目。
非常设项目仅限当届全国民族运动会有效。下届全国民族运动会必须重新申报立项。非常设项目申报时可免去“立项申报程序”中的“初审”和“答辩”,但仍需提供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如果超过申报期未申报,该项目是否列入总规程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共同决定。
(二)常设项目从非常设项目中产生。技术委员会对上届全国民族运动会的非常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充分论证后,认为符合综合性运动会项目设置标准的,报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定为常设项目。
第七条 常设项目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常设项目如果在规则、裁判法、场地、器材等方面,不能及时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比赛的需要,一经技术委员会审定,报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即改为非常设项目。
第八条 连续两届列为省级民族运动会的竞赛项目具有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非常设项目立项资格。
第九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和体育局联合申报,解放军总政治部可独立申报。
第十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申报时间为上一届全国民族运动会闭幕4个月之内。
第十一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申报项目的`竞赛规则、裁判法;
(三)能进行标准化生产.使用不受季节和地域限制、符合项目规则的标准化器材(并附有规格、材质的文字说明);
(四)申报项目关于场地、器材的录像资料;
(五)申报项目的比赛录像。
第十二条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共同受理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申报。
第十三条 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技术委员会审核后的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申报项目,报经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后方可立项。
第十四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审定程序:
(一)初审。技术委员会在申报截止日期后1个月之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在收到初审结果1个月之内通知申报早位。
(二)答辩。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必须在2个月之内,参加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立项答辩。答辩结束后15个工作日之内,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将答辩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三)组织技术培训与邀请赛。答辩通过后,申报单位必须在8个月之内,独立(专门)举办一次全国范围的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和邀请赛,邀请赛应有不少于8个省区组队参加。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以及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技术委员会对培训班的效果和邀请赛进行现场考核。
培训班和邀请赛的相关材料(培训班通知、参加人员名单、教材、考核成绩及总结,邀请赛通知、秩序册、成绩册及总结),必须在培训班和邀请赛结束后1个月之内报技术委员会备案。
(四)立项终审。技术委员会在完成上述全部立项程序后1个月之内,将审定报告报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终审,经批准的项目正式列入全国民族运动会的总规程和单项规程。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颁布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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