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感谢信
给跨省掳人的警方写封感谢信
一起现实版的“飞越疯人院”近日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据媒体报道,因与所在单位武汉钢铁集团的诉讼纠纷而被关精神病院四年之久,武汉市民徐武日前成功“越狱”,并来到广州寻求专业检测欲证明自己没玻4月27日下午,徐武在南方电视台大院附近被警方强行掳走。
5月2日的南都社论以《将疯人院当作治理工具的罪恶必须被遏制》为题对该事件进行跟进分析。笔者以为从标题上看就有失严谨。治理工具又称为政府工具,治理的主体一般来说是政府,政府该如何提高自身能力,应对日益复杂的治理局面,是治理工具的主要任务,而管制性工具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那精神病人该不该管呢?我想答案不言而喻,精神病院实际上也是政府提供针对特殊人群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若疯人院为真正的精神病人治疗,并起到一些约束作用,使其不至于发疯去危害社会,这是完全正当的,也是合法的,并不能称为“罪恶”。但所谓“被精神脖,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把精神正常者通过精神病院管制起来,约束其人身自由,那大抵可称为“罪恶”。南都社论的这个标题,必须要存在这样的前提,就是徐武肯定“被精神脖了!从目前的报道来看这存在争议,徐武到底有没有精神病,现在尚未得到证实。
如果徐武真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精神病人,我们或许还应写封感谢信给跨省的武汉警方,如此负责地把病人接走。要知道前不久深圳为了大运会的安保,把“有报复社会的极端言行、可能产生极端行为;危及他人安全的精神病人”等“治安高危人员”进行清理,网友惊呼深圳把治安隐患转嫁到别处。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若放任其逃离,那才是警方真正的失职。
精神病人行使权利是受到限制的。《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十八条也有相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请特别注意以上“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条款,这表明刑法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作出了规定。问题是,我国虽然已经建立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但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没有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实施时常常会陷入困境,社会防卫和精神病人权利保障之间失衡。强制医疗制度一直以来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该如何认定“在必要的时候”?这使得强制医疗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对精神病人权益保障存在制度隐患。
精神病人作出危险性行为时往往具有突发性,精神病院在应某些部门的要求接受被强制入院者时,不可能有准确的判定。除徐武外,也有这样的故事:为了避免舆-论监督打击报复,或在重大活动时期,随意扩大强制医疗的范围,把精神健康的公民以患精神病为由强行送到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并拒绝其出院。个别医疗机构迫于某种压力或与作恶者串通,放宽收治标准,不履行收治程序,对明显缺乏精神病特征的公民强行收治。这样一来,强制医疗可能成为变相的拘禁和隔离,演化成侵犯人权的行径。
目前,在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实践中,作出强制决定和执行的机关均是公安机关,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都是由法院裁决。徐武有没有精神病?精神病人总是说自己没病,这也不是媒体或受媒体影响的公众说了算的,来掳人的警-察也许也是听命的执行者。在公民个人权利保障面前,调动强力资源甚至使用合法的暴-力的公权力应如何规制,这不仅仅是医学鉴定与治疗的问题,更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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