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上司 信
亲爱的美女老板:
刚知道你也在一个新的岗位上发展很替你高兴,时间过得飞快,不知不觉我们一起工作一年多了,这么久以来你对我工作上的热心帮助与关心都没亲口对你说过谢谢!
这一年以来我知道自己不管在工作上还是在人生感悟上都收获了很多,虽然你年纪比我小,作为上司你的工作经验丰富,教会及分享了给我很多做人的道理,因为你对我工作上有过多的帮助甚至还招来其他的羡慕,我知道自己工作的成功都离不开你对我的帮助与支持。
希望你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能更上一层楼,鸿图大展,我不是很会表达,但心里的感激只能在这再次谢谢你,祝福你事业爱情双丰收。
一个感激你的下属
尊敬的领导:
2009年11月23日,秘书处领导告知劳动合同12月31日到期,不再续签。自从2004年11月22日起在本单位工作,迄今已满5年,5年来各位领导和同事都给予了许多教导、照顾和宽容,特别是2007年家父病重时各位领导和同事雪中送碳,给了巨大的帮助,至今铭刻在心,无以报答。
但延续5年的劳动关系终止后,突然丧失工作机会,没了收入保障,个人生存出现危机,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断掉,年老多病的父母更无力赡养,困难重重,一时没了活路。为解决失业后的困难,完成再就业的过渡,特向领导汇报交流一下个人意见,请领导谅解和支持。
本着尊重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特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 1994年12月3日颁布,199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2008年1月3日印发)。
5年来,共签了4次劳动合同,前3年是一年一签共3年,第4次签2年(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根据查询的法律条文,结合5年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关系终止时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原文)。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原文)
二是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原文)
三是在单位工作年限是五年,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原文)
关于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经查询法律条文,并咨询青天维权网创办人刘先生、广东劳动维权律师事务所段主任、深圳劳动维权热线首席维权人刘先生三家知名律师,结果都是:依法用人单位应该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有关法律依据详细说明如下:
一、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原文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五)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目前用人单位已经明确12月31日后与我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没有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既然这些情形目前都不存在,所以这些文字不是本案引用的依据。所以本案引用第(五)条的有效内容是“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第四十六条一起引用,实际就是: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原文是: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以上几个法律条文归纳起来的意思就是: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一言概括就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原文是: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际在单位工作时间是2004年11月22日至2009年12月31日,满5年,在单位工作年限为5年,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就是2009年1月至12月的平均月工资。根据2008年《关于调整XXX、XXX工资待遇的请示》审批意见,自2009年1月起,每月工资3800元,5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就是19000元。
三、劳动争议解决的问题
经济补偿金依法支付后,劳动关系依法终止,双方认可接受,没有异议。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劳动仲裁时还有以下事实和情况需要考虑: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限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原文: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2004月11月至2007年12月的经济补偿,按照“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前的就按照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颁布、1995年1月1日施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相关原文如下: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由以上规定可知,2008年1月1日前解除劳动合同,照样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还是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劳动关系实际终止的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而并不是在2008年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按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执行更符合最新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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