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名著读书笔记
黄迪安
主编: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专业本科的基础理论性课程,这本书是许多学校作为本科阶段的教材使用的,但由于我是跨专业的,所以在此选读这本书,以帮助自己进一步理解法的精神,认识居于法律深层次的法律观念。并且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也非常有益于提高人的理论思维能力,所以也推荐给大家阅读。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这里所谓“西方 ”,就是一般所指的西欧和北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史”就是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约3000年的历史,包括近现代史。本书以历史时间为线索,介绍了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不同法学思想派别以及代表人物。本书的绪论部分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阶段和法律观念做了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后面的各个法学派别的思想内涵。总的来说,西方的法律思想像整个西方文化一样,都源于古希腊罗马,然后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纵向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 古希腊罗马阶段。这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萌芽和产生时期。在这个时期的初期,法系律思想还和哲学混为一谈,后来才产生了职业放学家对阶层。在这一时期里,许多著名的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得法律思想影响都很深远,他们为后来的各种理论奠定了基础,从而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基矗这一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史自然法观念,这种观念的产生在苏格拉底时期便已出现了萌芽,后来逐渐丰富,到了希腊化时期经过系统化之后又传到罗马,然后广为传播,对当时的罗马法律制度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而且还成为后来整个西方法律思想的'主流。
(二) 中世纪阶段。在这一时期里基-督教神学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它接受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观念,对之进行了神学的改造,形成了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这是的刚刚从哲学中脱离出来的法学又在此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成为了神学的婢女,也造成了法律思想发展中长期的停滞状态。不过,在此时期,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观念,却也通过基-督教神学这种形态,得以保留并流传至今。
(三)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中世纪末,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批判了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创立了古典自然法学。在这一时期里,法学重新获得其独立性,法学家开始以人的眼观来认识法律现象。这使西方的自然法学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达到鼎盛状态。这个时期产生了一批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学名著,它使得西方的法律观念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有了真正的法治观念。但总的思想观念还比较统一,学派对立并不明显。
(四) 帝国主义阶段。这个时期出现了许多与长期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学相对应的实证主义法学流派。开始有了历史法学和分析法学,后来又有了社会法学。它们提出了一套自然法学完全不同的法律观念,这使得自然法观念一度衰落,同时也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更加丰富。一方面,各个派别中不断地分化出许多支派,形成了派别林立的局面; 另一方面,各个学派又在研究方法和观点上互相吸收借鉴,出现了渐渐统一的趋势。
横向来说,西方人对法的理解种类很多,归纳起来有三种法律观念,即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和活的法观念。
首先来说说自然法natural law 或 law of nature。这种法律观包括了如下几方面的内容和观点:法从本质上说是人的规律,因此,立法者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对人的行为的规定不能有违客观规律;法根源于人永恒不变的社会性和理性,真正的法律是由人所发现的人的规律和行为准则,因此国家制定法应该建立在理性意志的基础上,而非个人意志的表现;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能够教人们辨别是非善恶,因此法应当富有道德性,不符合道德的法律就不是良法和不具有正义性。
其次规则法观念,即是认为法是一种纯粹的规则或规范体系,是分析法学派提出的把研究焦点由法的价值目标投向国家法的结构形式的法律观念。其主要内容如下:真正的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即“国家法”;国家法由法律规则构成,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是中性的,价值无涉;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足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执法者只须遵循推理规则即可,只是法律推理的工具,而不应该享有任何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韦伯对此概括为“现代的法官指示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丛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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