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变更建议书及项目意见书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了水利工程变更建议书,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水利工程变更建议书篇一
摘要:工程设计变更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的,我国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仍处在一个逐步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主要阐述水利工程建设中设计变更的管理,以促进设计变更管理的发展和经验交流。
关键词: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浅论水利工程建设中设计变更管理杜旭青工程设计变更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本身固有特性决定,水利工程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涉及专业多,且从项目建议书到建设实施是由粗到细、由浅入深的过程,常会导致工程在建设中发生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设计变更。
本文主要阐述水利工程建设中设计变更的管理。设计变更的理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工程规模、标准等进行的增减修改,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或其他原因而进行的修改、补充,即为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划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规定了重大 上海论文网设计变更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而目前国家和水利行业还没有对设计变更划分的标准进行统一,如何区分设计变更是否是重大设计变更,实施中难以把握。为此,工程实施中把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
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工程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机电设备、金属结构、施工组阳市水务局合署办公,专职管理人员11人。正是设置较为完善的现场管理机构,解决了参建队伍多等管理难题。制定工程管理规划,统一指挥协调工程建设实施前,建设局编制了工程建设管理规划,三个建管处根据建设局的管理规划及各自负责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上报建设局审批,建设局批复后由三个管理处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三个管理处将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以月报、季报、年报的形式上报建设局,建设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统一指挥协调。
发文单位:
水利工程变更建议书篇二
一、总论
1、项目名称
2、承办单位概况(新建项目指筹建单位情况,技术改造项目指原企业情况)
3、拟建地点:
4、建设内容与规模:
5、建设年限:
6、概算投资:
7、效益分析:
二、市场预测
1、水利水电供应、需求现状
2、水利水电供需预测
3、水利水电价格现状与预测
三、水利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条件
1、流域及电网现状与开发利用规划
2、拟开发河段水利水电资源量、品质及开发利用的可能性
3、拟建项目在整个流域内或电网中所处的位置和作用。
四、水文和气象
1、流域概况(工程所在流域听地理状况、河道和水土保持状况)
2、气象特征
3、其他情况
五、工程地质
1、区域地质条件
2、水库区工程地质条件
3、坝址及枢纽主要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
4、其他部分地质条件(排水线路、堤防和河道)
六、工程任务与规模
(一)土建工程
1、挡水泄水建筑物
2、水电站厂房及开关站
(二)水利水电设备
1、发电机组
2、电力接入系统方式及主接线
3、主要电力设备及辅助设备(列出含单价的清单表)
七、工程选址及工程总体布置
1、工程等级和设计标准
2、坝址选择
3、坝型与枢纽布置
八、环境影响评价
1、区域环境概况
2、工程对水体、水系、生物、水土流失影响分析
3、保护措施
九、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1、组织机构设置(法人组建方案、管理机构方案、管理机构图)
2、人力资源配置(生产作业班次、劳动定员数量及技能要求)
3、员工培训
十、项目实施进度
1、建设工期2、进度安排
十一、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1、建设投资估算(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安装费和库区淹没处理补偿费等)
2、流动资金估算
3、投资估算表(总资金估算表、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
(二)资金筹措
1、自筹资金2、其它来源
十二、效益分析
(一)经济效
效益
1、销售收入估算(编制销售收入估算表)
2、成本费用估算(编制总成本费用表和分项成本估算表)
3、利润与税收分析
4、投资回收期及投资利润率
(二)社会效益
十三、结论|
社会发展项目建议书格式
一、总论
1、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
3、建设地点:
4、建设内容:
5、建设规模:
6、概算投资:
7、效益分析: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一)项目背景:
1、建设单位概况2、建议书编制依据
3、提出的'理由与过程
(二)基本条件:
1、拟建地址状况2、拟建地址的建设条件:
(三)项目建设的意义:
三、建设内容、规模及工程方案
(一)建设内容与规模
1、建设规模及理由
2、建设内容技术方案
3、建筑安装工程量及“三材”用量估算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1、投资估算依据2、建设投资估算3、投资估算表
(二)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法人自筹资金2、信贷融资
五、效益分析
(一)经济效益
(二)社会效益
七、结论
水利工程变更建议书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统一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领导,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计划、财政、规划、建设、审计、环保、安全生产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其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建设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一般分为: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对属于其批准权限内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不属于其批准权限、需要上报审批的,应当将审查意见及全部材料直接报送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市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权限审查。
区、县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权限审查。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权限审查。
第九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水利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 项目的投资人应当组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项目法人承担水利工程建设。
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或者明确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负责管理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项目法人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资金包干协议。
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支付、截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开工前,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审批。
承揽水利工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可以采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订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 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验收应当遵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分部工程验收应当有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定;
(二)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当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
(三)竣工验收应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于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使用两年后,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
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限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有形市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提高服务质量,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必须招标的项目, 因下列原因,经水利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应急度汛、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时间紧迫无法组织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必须公开招标。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下列原因,经水利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
(二)采用新技术、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或者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招标人, 经水利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三)熟悉和掌握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规定。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投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严禁下列行为:
(一)必须招标而未经批准不招标的;
(二)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恶意串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标的;
(五)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六)评标期间泄漏评标情况或违规评标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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