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5年汛期已到,雷雨暴风天气增多,是各类事故和灾害的易发、高发时期。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五一”黄金周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3号),深入贯彻市政府二季度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我市安全渡汛,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汛期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各级行政首长防汛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汛期安全工作的特点、重点和难点,针对薄弱环节,严密制订防范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措施落实。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各项防汛工作制度,提前做好防汛抗洪抢险各项准备工作。要加强安全巡查,对可能出现洪水、地质灾害的地方,及时做好应对工作,加强值班守护,确保不出现或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人员、明确责任。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汛期各项防汛安全工作
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头绪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在周密安排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防汛工作:
(一)抓好道路交通防汛安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交通、交-警部门要根据汛期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日常检查和路面管控,将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整治内容。加强险路、险段的整治,要密切注意道路水毁等情况,重点加强对漫水路、桥及安全隐患路段的巡查,严禁车辆冒险通行。各级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部门协同和配合,完善道路交通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对重点路段实施严防死守。
(二)抓好水上交通防汛安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交通、海事部门要以提高船员整体素质为重点,开展汛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要严格汛期安全制度和措施,从严打击违法行为,严格客渡船上下客登记制度,严厉打击超载、冒雾航行、超封航水位航行、非法载客等严重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加大汛期巡查和监管力度,严格“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监管。认真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特别是要加大对砂石船舶超载航行的治理力度。加强水上水下施工的监督管理,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三)抓好矿山防汛安全。汛期是矿山事故多发季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矿山企业要严格汛期安全防范工作,制定针对性措施,严防淹井、垮塌、滑坡、雷击事故。特别是大到暴雨天气,受地面洪水威胁的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必须撤出井下人员,严防淹井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四)抓好建筑防汛安全。各级建设部门和建筑施工单位要把汛期建筑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对人口密集地、移民建区及灾害多发区段建筑工程、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涉及高切坡、深开挖建设项目,要开展拉网式排查,及时整治事故隐患。
(五)抓好危化品防汛安全。针对汛期温度高、雷电多的特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督促危化品从业单位认真做好防洪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垮塌、防爆炸、防中毒的“六防”工作。搞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做好防雷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特别是要搞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爆炸、泄漏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值班,严格汛期安全监督检查
要认真落实24小时汛期值班制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轮流值班,加强巡查,努力做到靠前指挥。上级部门要不定期对下级单位值班及领导带班情况进行抽查。要严格汛情、险情报告制度,认真作好值班记录,及时处理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信息。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一线,强化对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重要环节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企业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查处汛期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不落实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防汛设备、材料不到位而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