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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
从法医学鉴定理论与实务的角度,通过对“医患双方就某一有争议的具体医疗行为与治疗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评定过程,探讨医学科学内在规律的认识,合理确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法院鉴定机构为审判业务和社会稳定提供技术保障的职能作用。
医疗机构与就医者及其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见诸报端,诉诸法院,成为近年来社会的关注焦点、媒体炒作的热点和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难点。其复杂程度,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医患纠纷范畴。医院不得不频频应对法律诉讼,影响了正常的临床医疗与行政管理,法院受理后又可能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审判资源的浪费。因此,对于各级、各类医院而言,如何积极防范和应对各种医疗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救死扶伤、造福人类”的社会作用;对人民法院而言,如何作到在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利的同时,尊重医学内在的科学规律,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兼顾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医疗机构和人民法院目前共同所面临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这一践行司法为民思想重大举措的出台,提醒当事人慎重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不当而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无疑对因“医患纠纷”提起诉讼和“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我室多年从事组织“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认定”的鉴定活动,深知鉴定结论在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本文拟从法医学鉴定理论与实务的角度,通过对“医患双方就某一有争议的具体医疗行为与治疗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评定过程,探讨医学科学的内在规律,提醒患者方就医时的医疗风险意识和纠纷发生后的诉讼风险意识,增强医疗机构方施诊时的注意义务和纠纷发生后的举证意识,同时希望更好地发挥法院鉴定机构为审判业务和社会稳定提供技术保障的职能作用。
一、医学科学内在规律的认识
用法律手段处理医患纠纷的目的是实现医患之间社会关系的协调,而不是用法律调整医患之间的自然关系。换言之,不能用法律去解释或解决本属于医学理论和医疗技术上的问题。
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承办人的观念中交织着法律概念与医学概念,而前者往往占据主导地位。所以要区分法律与医学两个概念,就必须把握客观事物外观与内质的区别,不能把某些行为外观的相似性理解为内容性质的相同性。这也是“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活动组织者必须明了的问题。
医学是研究人类疾病发生、诊断、治疗、预防等规律的应用科学。生命活动的规律和疾病纷繁复杂的发生原因将动态地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进程。任何疾病都有其起并发展、结局的内在规律,但诸多偶然、突发性因素的存在,可能出现多种意外和并发症,现代医学是难以完全预料、掌握和驾驭疾病发展过程中的这种复杂多变的规律。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是要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制约,与此同时,疾病的种类也在不断的发展,不少疾病又会被重新发现和认识,至今世界上仍存在着并且不断出现若干人类目前无法认识、无法治愈的疾玻医疗行为只是对疾病的发展过程进行干预,力图使其向好的方向转化。应当承认,医疗过程中所遵循的普遍准则是在决定医疗措施之前先“权衡得失”,患者获益必须显著大于因治疗而产生的负面影响。即应以最小的医疗损害换取患者最大限度的康复。但更应当正视和承认,现代医学的诊疗技术是科学性和局限性的矛盾结合,各项医疗措施(包括手术及特殊检查)都有可能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风险,即在解除病人痛苦、恢复机体健康的同时也可能给患者带来一定的伤害后果,而且这种双重效应是伴随每一项医疗行为而存在的。即使目前认为比较成熟的医疗技术,也可能由于诸多主、客因素的影响,在临床的运用当中出现这样或那样难以预料的情况,在多数情况下即便是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仍然无法阻止和避免这种风险的发生,何况还有很多的医学未知领域仍处于试验、探索阶段。人类的认识水平、识别技术和控制手段始终与疾病的发展存在着差距,故而医学科学具有高深、复杂、未知领域多、涉及知识面广等特点。反映到医疗服务行业即为高度专业性与高度风险性,也就决定了医疗纠纷事件责任认定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因此在疾病的诊疗过程中,具有比其它服务行业更多的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制性。病员的个体差异及就医时自身的基础条件和疾病笃重程度,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临床处置经验,对疾病的认识程度,医院的设备条件、检测手段的先进程度等等,对治疗后果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绝大多数患者到医院就医,本身就是患有这样或那样的疾病,或是某种原因、意外事故等等接受治疗或抢救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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