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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鉴定
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在年老、疾并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最主要的一种途径。国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保险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因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该如何处理,特别是哪些案件应该由法院主管,那些案件应该有行政机关主管,下面将通过对社会保险内容、社会保险关系主体的分析,力求用一种最简单的方法来分辨因社会保险争议产生的纠纷时,哪些案件由法院主管,那些有行政机关主管,当事人应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一、社会保险的内容
要解决社会保险纠纷应该如何处理,首要的问题是要懂得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什么内容。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疾并年老、失业、残疾、生育死亡等原因造成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时,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或者补偿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的宪法原则。社会保险的实现取决于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社会保险费的交付和保险待遇的给付
2.社会保险的内容。
社会保险的内容应该包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两个方面。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有(一)退休;(二)患并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凡是因上述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社会保险金征缴、保险待遇获得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就是社会保险纠纷。
二、社会保险纠纷的常见种类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社会保险纠纷越来越多,最常见的社保纠纷有四种:
第一,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保险赔偿纠纷。
第二,参保纠纷。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劳动者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纠纷。
第三,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指社保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是社会保险费瑕疵缴纳行为。
第四,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
三、社会保险关系内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以上所列的只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几种社会保险纠纷,而现实生活中远远不止这些,要具体分析,只能从社会保险关系各个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才能明确。
社会保险关系涉及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社保机关)、银行这四个主体。银行不管是与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社保机关之间发生怎么样的关系,实质上他都是受社保机关的委托,代理社保机关行使代收或付款的职能。因此在社会保险关系中起实质性作用的就只有劳动者、社保机关。由此可见,在社会保险关系中有三种关系:
1、劳动者与社保机关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存在以下权利义务关系:对劳动者来说,有劳动者要求社保机关依法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和要求社保机关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也有要求社保机关发放社会保险金的权利,还有主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针对社保机关来说,有向劳动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有主动向劳动者或应劳动者申请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还有应劳动者的申请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义务。
2、用人单位与社保机关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对主体之间存在以下权利义务关系: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向社保机关申请建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权利,也有主动按时足额向社保机关缴纳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对社保机关而言,有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还有依法强制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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