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 鉴定是公安机关 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流动。交通事故常见的鉴定有:法医 类鉴定、物证类鉴定 、车辆类鉴定、道路鉴定、事故成因鉴定和财产损失 评估等。
交通事故鉴定机构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治理办法》的有关划定,交通事故检修、鉴定要实行专业化,即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使交通事故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可以依法成立专门机构,并主要承担事故调查所需要的鉴定;为使案件处理公正、公平,伤残评定 、车辆评估、司法精神病鉴定可以由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承担。同时,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存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对符合前提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应予以宣布,办案单位可以向当事人先容这些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 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 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 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在有条件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
交通事故当事人 对伤 残评定不服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重新评定。
伤残鉴定确实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不管是赔偿权利人 还是义务人都不能消极等待,积极接受鉴定结果,如果觉得鉴定结果差异太大可申请重新鉴定。
车物损失评估流程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的流程为:办案交警填写委托书 ;办案交警或当事人将委托书送区县物价部门评估定损;评估人员通知当事人定损评估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事故各方有关人员到定损车辆存放地参加损失评估鉴定;物价部门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 ;物价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鉴定结论书交纳鉴定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 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申请;市物价部门重新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办案交警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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