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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统计工作的建议
统计是各级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基础性工作,客观真实的统计数据是政府实现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重要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政府决策制度化、科学化、民主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要求的逐步提高,县级统计部门的工作由于统计任务过重、经费不足、基础薄弱、调查对象配合程度差、各方面支持不够等多种因素困扰,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正处在步履维艰的境地。在当前国家统计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如何更好的发挥县级统计部门工作职能,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县级统计队伍,以适应县一级统计部门工作量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的新形势,已成为我们统计部门面临的一个大课题。为此,根据多年的县级统计工作实践,我们对加强县级统计工作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待遇,增设调查补贴。当前县一级统计项目增多,统计任务量加大,质量要求提高。一是大型普查比较频繁。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国家大型普查,时间跨度都在2年,加上1%人口抽样调查,几乎年年有普查。县(市、区)统计工作人员除完成日常的工作之外,还要参与各项普查工作。二是全面报表工作量加大。随着统计改革的不断深化,县一级统计大多实行了在地统计,统计工作量呈几倍甚至十多倍增长,特别是区域中心城市所在地的区统计局,工作量增长幅度更大。三是随着以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的实行,抽样调查工作越来越多。以前只有人口抽样调查和农产量调查等少量几个调查,而现在县一级统计部门要承担农村住户调查、城市住户调查、畜牧业抽样调查、农产量调查、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抽样调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就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抽样调查、服务业抽样调查、小康监测调查、贫困监测调查、妇女发展状况和儿童发展状况调查等抽样调查任务,还有地方党委、政府安排的调查任务。在统计工作量加大、经常入户调查的情况下,统计人员的待遇没有相应提高,而其它如审计、政法、保密、信访、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都有不同的岗位补贴,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统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建议由省(市)财政部门和统计部门联合出台有关增设县一级统计部门工作人员调查补贴的政策,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待遇。
二、增加人员编制,充实工作队伍。随着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的进行,各盛市、自治区均成立了国家统计局省级调查总队,省辖市一级也将成立国家调查队,县一级已经有国家调查队的将继续存在,没有国家调查队的不再设立,但县一级统计局肯定要承担国家调查队系统布置的各项抽样调查工作。县一级统计局在历经两次机构改革后,人员编制大多减少,要承担调查队系统布置的工作显然有点力不从心、不堪重负。因此建议在国家调查队的改革过程中,由省级编制部门给没有国家调查队的县一级统计局增设3至5名事业编制,属地方编制,人员经费由县一级政府负担,调查经费由国家调查队负担。这样既加强了统计基层力量,又解决了大多数县无国家调查队、工作不好开展的问题。
三、实行县乡两级政府统计人员统一管理。目前,相当一部分县在机构改革中取消了乡镇、街道统计站,统计人员设立在党政办公室或经济发展办公室,工作兼职过多,调动、调整频繁,流动性很大,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有些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甚至一年几换,新接手的人员业务不熟,造成统计工作衔接不好,数据质量有所下降,报表迟报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基层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全面性。为了及时、准确的掌握各项统计数据,加强基层统计数据管理,建议国家统计局或省统计局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统一将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编制、经费上划到县一级统计局,实行统一管理。这样,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就会安心、专心统计工作,同时干扰统计数据、统计执法难等问题也会得到相应的改善。
四、落实县级普查经费。目前我国的统计调查方法是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大型普查已成为各级统计局的重要工作,其中县一级统计局承担着这些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在以前实施的各个普查工作中,从上到下相关文件要求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但在具体落实中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各级负担多少也没有一个界定。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不存在这些问题,具体界定一个数额可能对多争取一些普查经费会造成影响。但对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有些县(市、区)财政入不敷出,连一些政策性工资补贴都不能落实到位,普查经费的落实更是难上加难。县级政府领导重视统计工作、部门领导与政府领导关系协调比较好的县(市、区),普查经费相对落实的好一些,反之落实的就差。由于普查经费难以到位,加上各项普查数据在县一级应用率不高,普查工作搞得好坏无关大局和领导政绩,造成了一些普查走过尝应付差事,普查数据质量很难保证。因此,建议在修订《统计法》或制定《普查法》的过程中,把普查经费的落实也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重视,以法律、实施细则、条例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普查经费各级财政、特别是县一级财政负担的最低标准,比如人口普查按人口(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预算普查经费,农业普查按农户预算普查经费,经济普查按单位(分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预算普查经费,从而把普查经费纳入法制化、程序化的轨道,确保各项大型普查经费能够及时足额到位,工作正常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得到有效保证,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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