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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挂职干部鉴定材料
各镇党委、开发区党工委、临港新城党工委:
我市于2004年7月从部分市级机关部门、市直属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选派了一批年轻同志到乡镇、开发区挂职锻炼,此项工作在市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较好地达到了锻炼年轻干部、促进乡镇园区建设的目的。根据计划,此批下派干部到今年7月即将结束挂职,为了做好挂职干部的总结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下派干部所在挂职单位的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完成好对下派干部的总结、鉴定工作,包括通知下派干部本人及时撰写相关总结材料,客观、公正地出具组织鉴定意见,组织鉴定意见直接填写在《下派干部总结鉴定表》上。于7月25日前将填写好的《下派干部总结鉴定表》上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科(机关大楼913办公室)。
2、下派干部本人要就2年来的挂职锻炼工作经历进行认真、客观地总结,形成“个人小结”的文字材料于7月20日前交市委组织部。总结材料内容以下派工作体会、个人小结为主,也可对选派年轻干部到乡镇挂职锻炼工作提出建议。
3、市委组织部拟于7月中下旬组织对下派干部进行考察、考核。
为切实做好挂职干部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发挥挂职干部的作用,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挂职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08]85号)、《挂职干部工作守则》(新党组通字[2008]86号)和地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干部挂职工作的通知》(阿地党组通字[2010]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挂职岗位及挂职时间
自治区、地区选派的干部,县级干部挂任乡(镇)街道党委副书记,科级干部挂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副职,其他干部到村(社区)挂职。挂职期间,挂职干部只转组织关系,挂职时间为两年。
二、挂职干部生活补助和探亲假
(一)挂职干部生活补助
1、自治区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伙食补助费根据新财行[2005]148号文第十七条规定,由自治区派出单位承担。挂职锻炼期间执行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超出原单位所在地标准的部分,根据新人函[2006]275号第31条规定,由县财政拨付,现挂职工作单位发放。
2、地区选派干部挂职期间生活补助,根据阿地党组通字[2010]52号文件,按每月上报考勤情况,由地区财政承担支付。
3、县直单位选派干部在农村挂职期间,伙食补助费参照新财行[2005]148号文件,每人每天补助10元,由原单位根据考勤发放。
(二)挂职干部探亲
自治区、地区选派挂职干部可享受探亲假,探亲路费由原单位报销。根据新政发[1981]184号第三条探亲假期:
1、探望配偶,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干部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自治区、地区选派到我县挂职锻炼干部按有关规定享受每年一次的探亲假,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挂职干部考勤管理
(一)请销假
干部挂职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一般不得请假和提前结束挂职锻炼。
1、自治区选派挂职干部因故确须请假,3天以内由挂职单位批准,3至7天以下由地委组织部或自治区厅(局)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7天以上要报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同意。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2、地区挂职干部因故确须请假,3天以内由挂职单位批准,3至7天以内由县委组织部门批准,7天以上要报经地委组织部同意。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3、县直单位选派挂职干部因故确须请假,2天以内由挂职单位批准(请假报告需报县委组织部备案),2至7天以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挂职干部假期结束返回后,接收单位要及时向县委组织部报告并销假(远的乡镇可电话告知)。
(二)考勤管理
接收单位要将挂职干部与本乡镇干部一并进行考勤登记,不得弄虚作假,并于次月前5日内将挂职干部考勤表及汇总情况书面报县委组织部。挂职干部请假未按时返回或者中途无故脱岗者,县委组织部将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四、挂职干部考核
1、自治区选派干部挂职锻炼结束前,由自治区厅(局)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到接收单位对挂职干部进行考察,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2、地区选派干部挂职锻炼结束前,由地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到接收单位对挂职干部进行考察,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3、县直单位选派干部挂职锻炼结束前,由县委组织部对挂职干部进行考察,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4、挂职期间,符合晋升条件、表现优秀的同志优先予以考虑,并予以表彰。
5、挂职不满半年的在原单位考核。
五、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职责
(一)派出单位职责。派出单位要积极配合接收单位加强对挂职干部的管理,一是认真执行挂职干部生活补助、津贴补贴发放等规定。二是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及其家庭情况,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三是每半年主动和接收单位及上级主管组织人事部门沟通联系,了解挂职干部思想、工作情况。四是做好挂职干部的考核、考察工作。
(二)接收单位职责。接收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对挂职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一是督促党员挂职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生活。二是明确挂职干部联系人,严格请销假制度。三是发现挂职干部在思想、工作和纪律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和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情况要报告地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四是有接收任务的单位每半年要向县委组织部书面汇报一次挂职干部的工作表现情况。五是挂职锻炼结束时督促挂职干部搞好总结,认真做出组织鉴定。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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