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请假制度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特制定请假制度。
一、事假(只能在5天之内)
(一)部室主任和负责人请事假在三天以内 的,由请假人写出申请,经分管的室副主任批准; 超过三天的,由请假人写出申请,经分管的室副主任提出意见后,报室主任批准。
(二)其他工作人员请事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请假人写出申请,经本部室主任或负责人批准,报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的,由请假人写出申请,经部室主任或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分管的室副主任批准。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 或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二、病假
(一)干部、职工因病,需凭医院《病假证明单》休病假。凡是休病假一周以上的,部室主任或负责人应向分管的室副主任报告,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干部、职工因病半天以内到医院检查治 疗的视为上班。
三、年休假
(一)干部、职工年休假按鄂办发[1991]26号
文件规定执行。由部室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报分管的室副主任批准和办公室备案。部室主任和负责人休假,需经分管的室副主任同意,并报室主任批准。
(二)干部、职工的年休假期应在当年使用。 同时,也提倡少休假,多作奉献。
四、其它假
(一)干部、职工的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请假人写出申请,经部室主任或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的室副主任批准和办公室备案。
(二)经组织批准,参加成人学习的职工,其上课时间和学校规定的考试时间(凭学校正式通 知),视为上班。
(三)干部、职工的事假、病假、年休假情况,由部室主任或负责人作好登记,每个季度将登记情况报办公室汇总。
(四)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的事假、病假 和年休假,均向室主任报告。
五、奖惩
(一)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和其他干部、职工在一年内无事假、病假、探亲假和未年休假的,年终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资奖励。物资奖励按个人年度奖金的50%奖发。其中,来年休假的,按个人年度奖金的30%奖发。
(二)干部、职工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一个月以 上或病假两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 秀等次和先进工作者。
(三)干部、职工旷工累计超过一周时间的,在全室通报批评;一年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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