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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泉教人[1998]128号、安政人[2000]10号,安政人[2000]45号,安政人[2003]15号,安委办[2 005]138号,安政人[2005]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我县公办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病假.
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二周(十个工作日)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医生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除附上述材料还须提供门诊或住院病历、医药发票,三月以上(含三个月)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住院证明、门诊或住院医药发票、检查、检验报告单。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日(含法定的节假日)。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女教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可增加15天。晚婚晚育(男25周岁又10个月,女23周岁又10个月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即:父母光荣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未达到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延长到135天。早婚、早育者也要办独生子女证,但产假按事假处理。独生子女证均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并复印交学校存档备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
产假正值寒暑假,可顺延其休假时间。夫妻双职工的,分娩时可给男方七天照顾假。
6.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教职工凡需请假者,必须按规定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审批表》(见附件2)办理请假手续,并凭教育局正式批复《中小学教师请假批复》(附件3)到学校办理工作移交,正式予以准假。特殊情况因来不及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请公假:教职工凡需请公假二周以内(含二周),由校
长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请公假二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局人事股审批;请公假一个月以上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分管副局长审批。
请事假:教职工凡需请事假五天以内(含五天)由学校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请事假五天以上十五天以下(含十五天),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局人事股审批;请事假十五天以上,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分管副局长审批;请事假三个月以上,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分管副局长提出意见,最后报局长审批。
请病假:教职工凡需请病假两周(十个工作日)以内
(含两周),由学校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请病假二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连同证明材料送局人事股审批;请病假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连同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送分管副局长审批;请病假半年以上(含一学年内请假累计超过半年的),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连同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送分管副局长提出意见,最后报局长审批。
请产假:教职工凡需请产假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审批表连同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以及难产证明),送分管副局长审批。
请婚假、照顾假、探亲假、丧假:教职工凡需请婚假、照顾假、探亲假、丧假,由学校领导审批。
学校校级领导请公假、事假、病假另行下文规定。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要求及待遇
1.公假:
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按实际集中培训时间分段请假,不得随意延长公假时间,培训结束后,应立即返校工作,凡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未按时到校者,按旷工旷职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应存档备查。
2.事假:
教职工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岗位、职务津贴按70%发给;超过15天者,扣发其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日工资(月基本工资除以21.5天)计算,同时停发岗位、职务津贴;请事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不含公休日)。
3.病假: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系指职务标准工资和30%津贴,下同)。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并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
(5)病假时间当月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岗位、职务津贴。
(6)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
(7)教职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4.婚假、产假、照顾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5.丧假及奔丧路程假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四、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30%津贴,省,市岗位补贴等).
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6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教职工请假审批襄)样式附后,各校可自行印制.
附件;1,安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假期待遇简明表
2,安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3、中小学教师请假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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