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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有哪些
员工请假业务是一项基本的人力资源业务,也是公司主要的内部业务之一,员工请假管理制度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员工请假管理制度资料,欢迎阅读。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篇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规定,特制定出本制度。
一、下列政府规定应放假节日,均予以休假,时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另定。
(一)元旦:一月一日
(二)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五月一、二、三日
(四)国庆节:十月一、二、三日
二、公司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规定如下:
(一)年休
员工入司工作满一年且与公司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享受三天的带薪年假,以后每满一年增加一天,最长以十天为限,年休假可折零使用,不足一天以一天计算,年休假只能在当年度使用,不折算薪酬。
(二)工伤假
因工作而受伤,经确定不能出勤者,基本工资照付,其时间以一年为限。
(三)事假
员工因事请假,全年累计不得超十五天为限,其扣薪标准按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四)病假
员工生病请假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未住院者,全年不得超过三十天;
2、住院者出院休养不得超过六十天;
3、病假期间不发工资,需更长时间者,应办理停薪留职,时间以半年为限。
(五)婚假
符合《婚姻法》规定,并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且在公司服务满一年,可享受婚假七天,晚婚十天,一次性休完,请假时应出示相关结婚证明,23岁为早婚,24岁为晚婚。
(六)产假
1、在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且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有关规定可一次性享有九十天的带薪产假(基薪)。
2、配偶生育,男职工可享有三天的陪产假(事后需提供结婚证和出生证明)。
(七)丧假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的`员工,其父母/配偶去世者,省内员工可一次性享受三天的带薪丧假;省外员工可一次性享受五天的带薪丧假,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者, 省内员工可一次性享受二天的带薪丧假,省外员工可一次性受享三天的带薪丧假,所有请丧假的人员,在销假时应提供相关证明,否则均以事假论处。
三、员工因故请以上假事,均应提前二天办理好手续,按规定逐级审批核准办理,同时安排好工作交接或职务代理人,否则不予准假。
四、请假审批权限与程序,以(天)为单位计算
请假类别权 限
直接主管
(组长班长)项目副经理或厂长项目经理副总经理部门执行总经理总裁
事假123-5天5天以上一月以上/
病假123-5天5天以上一月以上/
产假提供证明,逐级签审至部门执行总经理止。
休徦123-5天5天以上//
婚假提供证明,逐级签审至项目经理止。
丧假//3-5天5天以上事后提供相关证明
工伤部门出具事故报告,结合医院证明一月以下一月以上半年以上
备注:
1、各部门员工请假,请依照该审批程序逐级签审,权限分层不可混淆。
2、各部门主管应合理调配请假人员的工作安排,保证部门工作顺利开展。
3、签审完毕后,请假人员应将请假申请单送交人力资源部,以便月底结算工资,如未即时完成各项手续,人力资源部将依据制度执行各项结算。
4、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伪造请假手续,如有违者,处以旷工,同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篇2
公司员工请假制度管理
第一章 总则
一、 目的:为规范公司考勤度,统一由公司请假行政办公室,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请假程序
一、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四、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标准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
(一)事假: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资扣除;
(二)病假:按镇级以上医院证明休假为宜,并取消实际假期天数、工资及各种补贴、全勤奖。
(三)婚假:凭结婚证明,假期7天(含节假日),全额发放工资,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
(四)丧假3天(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含节假日,全额发放工资,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
第四章 请假规定
一、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未办理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扣减当月工资。
三、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一天内由部门主管核准,一天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并报总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2、主管人员,假期一天内由经理核准,一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3、高级管理人员请假由总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四、员工的病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五、公司主管级职员请假,均需在办公室备案。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六、本公司员工请假 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七、本公司员工请假 期满在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拒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八、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九、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物交代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十、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要求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均以旷工论处外,并以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十一、本规则经公司所有人员同意并签字,同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执行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篇3
无声一笑
为进一步规范请假制度,保障工作秩序和全体人员 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婚假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初婚为晚婚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延长婚假10天(共计13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最多不超过8天。
在探亲假(探望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丧假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给予3天丧假。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去世时,给予1天丧假。
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最多不超过8天。
三、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同时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再生育政策的,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乘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假期。另外,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双方不重复享受),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见习生、试用人员 ,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五、事假
所有因干部职工本身的原因而申请的休假均为事假,一般应安排在节假日和年休假期中进行。干部职工在当年年休假已经休完的情况下,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应从严掌握。请事假连续超过10天的应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干部职工申请事假需提前1天填写《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天以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20天(含20天)。
六、病假
干部职工因病请假的, 1天以上的凭正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对于病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等计算,按省、市人社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年休假
我办干部职工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则可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后,可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全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各处室可根据干部职工本人的意愿,在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
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干部职工,年初均应提出年休假计划。在年度总结以及重大活动等关键时期,原则上相关部门不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分2次安排;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
八、各类假期履行手续
(一)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根据市里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处室负责人申请各类假期必须报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其他干部职工申请各类假期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劳务派遣人员 按相关规定比照实施。
(三)申请各类假期的干部职工,休假前均应填写《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并于休假前,将《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报秘书处备案。
(四)本办秘书处将不定期督查,凡未履行各类假期手续及无正当理由超假逾期不上班的,视同旷工处理,并按公务员 法、事业单位人员 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九、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含)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含)的,原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不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
当月因病、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贴或岗位津贴减半发放。
(二)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作旷工处理,从旷工之日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
(三)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病、事假期间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已经查实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当年度已修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并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应冲抵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十、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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