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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过年请假制度
《劳动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
你年休假中应该有7天是带薪的,分别是两周的休息日和春节法定假3天,所以你们公司超出的部分即使扣工资也只有3天,即你的工资应该是这样算:1500/21.75*15=1034元,公司已经够成“未足额支付工资”违法,你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或投诉,也要以申请仲裁,甚至你可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得到经济补偿金,现在仲裁是免费的,并且一般45天结案,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你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你们公司的算法是反扣法,即:工资减去不带薪工资,他们的公式是1500-(1500/21.75*13),两种算法看似相同,实际结果不同,因为2月的天数不同,公司钻空子了。
法律依据:
一:《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工资计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国务院《2010年主要节日的放假安排如下》春节:2月13日至19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20日(星期六)、21日(星期日)上班。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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