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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原因
车多人多,不遵守交通规则很容易就会出现交通事故。当时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有很多种的。以下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原因,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原因
一是酒后驾车。许多驾驶员明知酒后不准驾车,但往往抱有侥幸心理,置交通法规于脑后,从而导致惨剧的发生。如犯罪嫌疑人熊某与朋友驾车到乡下吃喜酒,席间饮白酒近1斤,主人劝其醒酒后再回城,但熊自恃驾驶水平高,执意驾车回家,结果在乡镇公路弯路处将路边玩耍的小孩撞死。据统计,酒后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比例高达33%。
二是无证驾驶。有些驾驶员没有经过系统培训,未获得驾驶证,自恃有经验或出于好奇驾车,从而酿造悲剧。如2006年“5.1”长假期间,未取得驾驶证的刘某借朋友的小车回老家看望亲友,在行驶途中由于处置不当与一辆货车发生追尾,致本人及3名同车亲属重伤。
三是超速驾驶。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驾驶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如2008年8月,犯罪嫌疑人汪某驾驶大客车在汉宜高速公路欲超越前边同向行驶的大货车时,因前面货车爆胎突然减速,处置不当,汪驾驶的客车撞上货车尾部,致使客车上的1名乘客死亡。
四是“病车”上路。有些驾驶员明知所驾驶车辆不符合安全规定,仍然驾车上路,因而造成事故。如有些肇事的农用车本身就是由报废车改装而成。
五是驾驶员经验不足。近年来由于车辆不断增加,驾驶员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职业,因而驾驶者的技术、经验难以达到职业化的要求。如有些私家车主甚至没有经过培训便“自学成才”拿到驾照,有些出租车司机往往由农民通过速成培训而成,由于他们缺乏必要的驾驶经验,一旦在驾驶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会手忙脚乱,不能采取适当应急措施,造成事故的发生。
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方法
一是进一步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要重点加强对驾驶员和群众的交通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常识了解,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自觉抵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可通过新闻报道、电台、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交通法规,对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报道,以血淋淋的教训来引起人们对交通法规的重视,让驾驶人员认识到按章行车,遵守交通规则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从而使他们不断提高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二是进一步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交警部门要严格把好考试关、年审关,坚决杜绝违反规定滥发驾驶证现象,堵塞“马路杀手”产生的源头。要加强对车辆的审验,对超期服役超速、超载车辆要依法处理。要重视对交通管理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建立完善预防交通事故责任管理体系、源头管理体系、路面防控体系、安全隐患排除整改体系,逐步形成科学高效的交通事故防范系统。
三是进一步加强公路及交通设施建设。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路况。针对十字路口与岔道路口车辆与行人、车辆与车辆之间交会增多的现象,有关部门可考虑增设减速板、红绿灯、警示牌等设施,清理、拆除有碍行驶视野的房屋、树木,提高车辆通行质量。
四是进一步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公安机关要严肃查处无证驾车、超速行驶、违章载物载人等各种违章行为,加大对驾驶员酒精度测量的力度,避免驾驶员酒后上路,同时对酒后驾车、多次违章的驾驶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如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
五是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肇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公、检、法各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形成打击合力。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大诉讼监督力度,采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形式,打击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的妨害他人作证、包庇、窝藏、伪证罪等犯罪,从而有效遏制交通肇事犯罪的发生。
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体现
一、人的因素。
涉及人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1、社会参与人方面。
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仍然靠交警部门单打独斗,没有引起政府和相关部门注意和重视,宣传社会化局面还没真正形成,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到位,方法简单,效果不明显,导致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不强,交通法律意识淡薄。
2、驾驶人方面。
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驾驶技能参差不齐,交通违法普遍存在,引发大量交通事故。
3、公安交警自身方面。
部分公安交警部门管理存在不足,部分民警执勤执法行为不规范,特别是新招录和警龄不长的民警,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在处理交通事故、查处交通违法时,不按规范摆放标识标牌,不设置警戒带,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引发二次事故,甚至涉及民警自身伤亡。
二、车的因素。
涉及车的因素主要有六个方面:
1、9座以上客运车辆。其中包括公路营运客车及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接送车辆。
这类车辆受客运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影响,“多拉快跑”现象普遍,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严重存在,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事故。因此说,加强客运车辆监管在预防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中具有重要作用。
2、公路营运货车。
这类车辆 “多拉快跑”现象更加严重,加上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良,超高、超宽和严重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严重存在,引发的交通事故占据较大比例。
3、小车。
由于小车车辆机械性能较优越,操作相对简单,车速快、行动便捷,驾驶员极易实施超速违法行为,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由于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在生产、销售、运输环节上隶属不同部门监管,部门间协作配合不足,联勤监管机制不到位,存在安全监管漏洞,单靠公安交警部门难以有效查处路面违法行为,危化品运输车辆无证运输、违规运输、超载等严重违法普遍,极易导致事故发生。而危化品运输车辆一旦引发事故,不仅车毁人亡,还会引发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泄露等灾害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摩托车。
摩托车面广、基数大,特别在农村地区,由于农村驾驶员安全意识普遍较低,超员、不戴头盔、无牌无证、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严重存在,事故发生率非常高。摩托车已成为重特大事故高发的重要因素。
6、电动自行车和助力自行车。
目前,电动、助力自行车被广大群众喜爱和接受,特别是在城区道路上大量存在,而现在对电动、助力自行车的管理法规还没有出台实施,大部分“助力车”突破国标技术要求,车速快、质量大、重心高,刹车远、稳定性差,交通肇事率上升幅度大。
三、路的因素。
涉及路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1、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缺乏。
近几年,由于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远远超过交通基础设施发展速度,而现有75%以上公路是三级以下的低等级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和隔离设施等建设滞后,警告、限制标志等数量不足、设置不规范。目前,日本交通信号机数量是我国的16倍,交通标志是9倍,人行天桥是11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缺乏,大大提高了事故发生率。
2、县乡道路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
随着新农村建设深入推进,县乡道路特别是村村通公路里程大幅增加,但大部分县乡道路和村村通公路只是在原有路基上铺设水泥路面,没拉直、没去坡,临崖、临水、路窄、弯多、坡陡,路况差,安全设施缺乏,存在较大隐患。在县乡道路车流量远不及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情况下,交通事故占据比例非常大。
3、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路段整改不到位。
一些地方没有将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路段整治纳入计划,整改不到位;一些部门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和事故黑点路段在整改上互相推诿,年久失修,导致危险路段和事故隐患路段成为交通事故的重灾区。
四、环境因素。
从近年来全国环境因素方面的影响看,主要表现在雨、雪、冰、雾恶劣天气等突发事件上。目前,全国公安交警部门联合交通、气象、施救等建立了恶劣天气等突发事件联勤协作应急处置机制,但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健全的环节,公安交警部门在恶劣天气交通管控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影响了处置效率,加重了交通事故的损害程度。特别是高速公路因恶劣天气分别发生在07年年初和年末的“2.11”和“12.7”两次多起追尾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57人受伤,伤亡惨重、影响恶劣、教训深刻,可以说和当前恶劣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重大关系。
发生交通事故怎样处理
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立即停车,并对现场采取保护措施。保护现场就是尽量不改变现场在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态,以便于勘察人员提取物证、分析事故发生经过,为正确判断事故发生原因、分清事故当事人责任打下基础。
保护现场应开启危险信号灯,在距现场合适的距离设置警告标志,防止其他车辆驶入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或破坏现场。然后,根据勘察需要和现场可能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在现场保护区周围可采取立标志、牵绳索、撒石灰、立石块等方式划定保护警戒线,并由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进人和改变、破坏现场任何物品、尸体和痕迹。
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和疏导交通的需要而移动受伤人员、尸体、车辆和物品,应先用石灰和粉笔等记录下他们的原始位置、方向、姿态,保护好他们身上和物品上的痕迹、附着物。有条件的还可采用拍照和录像等方法。
2、抢救受伤人员
现场有人员受伤的,当事人应立即对受伤严重、流血不止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迅速送往附近医院。在救护受伤人员时尽量不要破坏现场,有条件的应由非肇事车辆送伤员去医院,以保证肇事车辆的原始状态不被改变。
发生交通事故有哪些处理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立即打“122”电话报警,听侯处理。
2、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后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取证,恢复交通。
3、经现场勘查,不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结论书送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立案调查。
4、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5、公安交警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并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预付伤者的抢救医疗费及事故责任保证金,如不预付则暂扣车辆直至事故处理结案。
6、公安交警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交管科申请重新认定;支队交管科在受理30日内作出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7、公安交警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30日内调解二次,必要时可延长15日。
8、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9、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终结或当事各方不履行调解书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警部门不再调解。事故责任认定:
(1)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处理),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当事人。如拒绝签收,可能造成放弃申诉权力的后果。
(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5)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选择是很重要的,不少人就因为一念之差,导致自己承担更重的责任。如果你以为逃逸就能让自己免于承担事故责任的话,这个想法未免过于天真,相反还有可能负上更大的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等待交警的带来才是准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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